新規范的填寫
附錄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
一、關于發布國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的通知
建標[2001]157號
國務院各有關部門,各省、自治區建設廳,直轄市建委,計劃單列市建委,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各有關協:
根據我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1998]244號)的要求,由建設部會同有關部門共同修訂的《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經有關部門會審,批準為國家標準,編號為GB50300-2001,自2002年1月1日起施行。基中,3.03、5.04、5.07、6.0.3、6.0.4、6.0.7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原《建筑安裝工程質量檢驗評定統一標準》GBJ300-88同時廢止。
本標準由建設部負責管理,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負責具體解釋工作,建設部標準定額研究所組織中國建筑工業出版社出版發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設部
2001年7月20日
二、 前 言
本標準是根據我部《關于印發一九九八年工程建設國家標準制訂、修訂計劃(第二批)的通知》(建標[1998]244號)的通知,由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會同中國建筑業協會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分會等有關單位共同編制完成的。
本標準在編制過程中,編制組進行了廣泛的調查研究,總結了我國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的實踐經驗,堅持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并廣泛征求了有關單位的意見,由我部于2000年10月進行審查定稿。
本標準的修訂是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工程質量檢驗評定標準合并,組成新年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體系,以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方法、質量標準和程序。本標準規定了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和單位工程驗收質量標準、內容和程序等;增加了建筑工程施工現場質量管理和質量控制要求;提出了檢驗批質量檢驗的抽樣方案要求;規定了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中子單位和子分部工程的劃分、涉及建筑工程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見證取樣及抽樣檢測。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必須與本標準配合使用。
本標準將來可能需要進行局部修訂,有關局部修訂的信息和條文內容將刊登在《工程建設標準化》雜志上。
本標準以黑體字標志的條文為強制性條文,必須嚴格執行。
為了提高標準質量,請各單位在執行本標準過程中,注意積累資料、總結經驗,如發現需要修改和補充之處,請將意見和有關資料寄交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北京市北三環東路30號,郵政編碼100013),以供今后修訂時參考。
主編單位:中國建筑科學研究院
參加單位:中國建筑業協會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分會
國家建筑工程質量監督檢驗中心
北京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總結
北京市城建集團有限責任公司
天津市建筑工程質量監督管理總站
上海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深圳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檢驗總站
四川省華西集團總公司
陜西省建筑工程總公司
中國人民解放軍工程質量監督總站
主要起草人:吳松勤 高小旺 何星華 白生翔 徐有鄰 葛恒岳 劉國琦 王惠明
朱明德 楊南方 李子新 張鴻勛 劉 儉
建設部
2001年7月
1 總 則
1.0.1 為了加強建筑工程質量管理,統一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保證工程質量,制訂本標準。
說明: 1.0.1 本條是編制統一標準和建筑工程質量驗收規范系列標準的宗旨。僅限于施工質量的驗收。設計和使用中的質量問題不屬于本標準的范疇。
本次編制是將有關建筑工程的施工及驗收規范和其工程質量檢驗說不定標準合并,組成新的工程質量驗收規范體系,實際上是重新建立一個技術標準體系。以統一建筑工程質量的驗收方法、程序和質量指標。
修訂中堅持了“驗評分離、強化驗收、完善手段、過程控制”的指導思想。
1.0.2 本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并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
說明: 1.0.2 本標準的內容有兩部他。第一部分規定了房屋建筑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為了統一房屋工程各專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的編制,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子分部)、單位(子單位)工程的劃分、質量指標的設置和要求、驗收程序與組織都提出了原則的要求,以指導本系列標準各驗收規范的編制,掌握內容的繁簡,質量指標的多少,寬嚴程度等,使其能夠比較協調。
第二部分是直接規定了單位工程的驗收,從單位工程的劃分和組成,質量指標的設置,到驗收程序都做了具體規定。
1.0.3 本標準依據現行國家有關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管理標準和有關技術標準編制、建筑工程各專業工程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必須與本標準配合使用。
說明: 1.0.3 本標準的編制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建筑結構可靠度設計統一》標準及其他有關設計規范的規定等。同時,本標準強調本系列各專業驗收規范必須與本標準配套使用。
另外,本標準規范體系的落實和執行,還需要有關標準的支持,其支持體系見圖1.0.3工程質量驗收規范支持體系示意圖。
2 術 語
2.0.1 建筑工程 building engineering
為新建、改建或擴建房屋建筑物和附屬構筑物設施所進行的規劃、勘察、設計和施工、竣工等各項技術工作和完成的工程實體。
2.0.2 建筑工程質量 quality of building engineering
反映建筑工程滿足相關標準規定或合同約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使用功能及其在耐久性能、環境保護等方面所有明顯的隱含能力的特性總和。
2.0.3 驗收 acceptance
建筑工程在施工單位自行質量檢查評定的基礎上,參與建設活動的有關單位共同對檢驗批、分項、分部、單位工程的質量進行抽樣復驗,根據相關標準以書面形式對工程質量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2.0.4 進場驗收 site acceptance
對進入施工現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等按相關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檢驗,對產品達到合格與否做出確認。
2.0.5 檢驗批 inspection lot
按同一的生產條件或按規定的方式匯總起來供檢驗用的,由一定數量樣本組成的檢驗體。
2.0.6 檢驗 inspection
對檢驗項目中的性能進行量測、檢查、試驗等,并將結果與標準規定要求進行比較,以確定每項性能是否合格所進行的活動。
2.0.7 見證取樣檢測 evidential testing
在監理單位或建設單位監督下,由施工單位有關人員現場取樣,并送至具備相應資質的檢測單位所進行的檢測。
2.0.8 交接檢驗 handing over inspection
由施工的承接方與完成方經雙方檢查并對可否繼續施工做出確認的活動。
2.0.9 主控項目 dominant item
建筑工程中的對安全、衛生、環境保護和公眾利益起決定性作用的檢驗項目。
2.0.10 一般項目 general item
除主控項目以外的檢驗項目。
2.0.11 抽樣檢驗 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規定的抽樣方案,隨機地從進場的材料、構配件、設備或建筑工程檢驗項目中,按檢驗批抽取一定數量的樣本所進行的檢驗。
2.0.12 抽樣方案 sampling scheme
根據檢驗項目的特性所確定的抽樣數量和方法。
2.0.13 計數檢驗 counting inspection
在抽樣的樣本中,記錄每一個體有某種屬性或計算每一個體中的缺陷數目的檢查方法。
2.0.14 計量檢驗 quantitative inspection
在抽樣檢驗的樣本中,對每一個體測量其某個定量特性的檢查方法。
2.0.15 觀感質量 quality of appearance
通過觀察和必要的量測所反映的工程外在質量。
2.0.16 返修 repair
對工程不符合標準規定的部位采取整修等措施。
2.0.17 返工 rework
對不合格的工程部位采取的重新制作、重新施工等措施。
說明:本章中給出的17個術語,是本標準有關章節中所引用的。除本標準使用外,還可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施工質量驗收規范引用的依據。
在編寫本章術語時,參考了《質量管理和質量保證術語》GB/T6583-1994、統計方法應用國家標準匯編、《建筑結構設計術語和符號標準》GB/T50083-97等國家標準中的相關術語。
本標準的術語是從本標準的角度賦予其涵義的,但涵義不一定是術語的定義。同時還分別給出了相應的推薦性英文術語,該英文術語不一定是國際上的標準術語,僅供參考。
(責任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