價格法
1.政府定價的商品:①與國民經濟發展和人民生活關系重大的極少數商品價格;②資源稀缺的少數商品價格;③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④重要的公用事業價格;⑤重要的公益性服務價格。
2.定價依據:政府應當依據有關商品或者服務的社會平均成本和市場供求狀況、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要求以及社會承受能力,實行合理的購銷差價、批零差價、地區差價和季節差價。制定關系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用事業價格、公益性服務價格、自然壟斷經營的商品價格時,應當建立聽證會制度,征求消費者、經營者和有關方面的意見。
建筑法
(一) 建筑許可
1. 建筑工程施工許可:建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工程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申請領取施工許可證。開工報告不用領取許可證。
(1) 申領條件:①已辦理建筑工程用地批準手續;②在城市規劃區內的建筑工程,已取得規劃許可證;③需要拆遷的,其拆遷進度符合施工要求;④已經確定建筑施工單位;⑤有滿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圖紙及技術資料;⑥有保證工程質量和安全的具體措施;⑦建設資金已經落實;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2) 有效期限:建設單位應當自領取施工許可證之日起3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3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3) 中止施工和恢復施工: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設單位應當自中止施工之日起1個月內,向發證機關報告,并按照規定做好建設工程的維護管理工作。建筑工程恢復施工時,應當向發證機關報告;中止施工滿1年的工程恢復施工前,建設單位應當報發證機關核驗施工許可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批準開工報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開工或者中止施工的,應當及時向批準機關報告情況。因故不能按期開工超過6個月的,應當重新辦理開工報告的批準手續。
(二)建筑工程發包與承包
1.建筑工程發包:提倡對建筑工程實行總承包,禁止將建筑工程肢解發包。建筑工程的發包單位可以將建筑工程的勘察、設計、施工、設備采購一并發包給一個工程總承包單位。但是,不得將應當由一個承包單位完成的建筑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發包給幾個承包單位。按照合同約定,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由工程承包單位采購的,發包單位不得指定承包單位購入用于工程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或者指定生產廠、供應商。
2.建筑工程承包
(1)承包資質。承包建筑工程的單位應當持有依法取得的資質證書,并在其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內承攬工程。
禁止建筑施工企業超越本企業資質等級許可的業務范圍或者以任何形式用其他建筑施工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業以任何方式允許其他單位或個人使用本企業的資質證書、營業執照,以本企業的名義承攬工程。
(2)聯合承包。大型建筑工程或結構復雜的建筑工程,可以由兩個以上的承包單位聯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對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擔連帶責任。兩個以上不同資質等級的單位實行聯合共同承包的,應當按照資質等級低的單位的業務許可范圍承攬工程。
(3)工程分包。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可以將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發包給具有相應資質條件的分包單位。但是,除總承包合同中已約定的分包外,必須經建設單位認可。施工總承包的,建筑工程主體結構的施工必須由總承包單位自行完成。建筑工程總承包單位按照總承包合同的約定對建設單位負責;分包單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約定對總承包單位負責。總承包單位和分包單位就分包工程對建設單位承擔連帶責任。
(4)禁止行為。禁止承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轉包給他人,或將其承包的全部建筑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義分別轉包給他人。禁止總承包單位將工程分包給不具備資質條件的單位。禁止分包單位將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三)建筑工程監理:工程監理人員發現工程設計不符合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或者合同約定的質量要求的,應當報告建設單位要求設計單位改正;認為工程施工不符合工程設計要求、施工技術標準和合同約定的,有權要求建筑施工企業改正。
(四)建筑安全生產管理:建筑工程安全生產管理必須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的責任制度和群防群治制度。
(五)建筑工程質量管理: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應當注明其規格、型號、性能等技術指標,其質量要求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標準。建筑設計單位對設計文件選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不得指定生產廠、供應商。交付竣工驗收的建筑工程,必須符合規定的建筑工程質量標準,有完整的工程技術經濟資料和經簽署的工程保修書,并具備國家規定的其他竣工條件。建筑工程實行質量保修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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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