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的概念和要素
當事人訂立合同需要經過要約和承諾兩個階段。
1、要約:是希望與他人訂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1) 要約及其有效的條件:內容具體確定;表明經受要約人承諾,要約人即受該意思表示約束。即要約必須是特定人的意思表示,必須是以締結合同為目的,必須具備合同的主要條款。寄送的價目表、拍賣公告、招標公告、招股說明書、商業廣告等為要約邀請,商業廣告的內容符合要約規定的視為要約。
2) 要約的生效:要約到達受要約人時生效
3) 要約撤回通知必須在要約到達受要約人之前或與要約同時到達受要約人。
要約撤銷通知必須在受要約人發出承諾之前到達受要約人。下列情形不得撤銷:要約人確定了承諾期限或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約不可撤銷;受要約人有理由認為要約是不可撤銷的,并已經為履行合同做了準備工作。
4) 要約的失效:拒絕要約的通知到達受要約人;要約人依法撤銷要約;承諾期限屆滿,受要約人未作出承諾;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
2、 承諾:是受要約人同意要約的意思表示。
1) 承諾的期限:除非當事人另有約定,以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應當即時作出承諾;以非對話方式作出的要約,承諾應當在合理期限內到達
2) 承諾的生效:承諾到達要約人時生效
3) 承諾的撤回:撤回承諾的通知應當在承諾到達要約人之前或與承諾通知同時到達要約人。
4) 逾期承諾:受要約人超過承諾期限發出承諾的,除要約人及時通知受要約人該承諾有效的以外,為新要約。
5) 要約內容變更:承諾的內容應當與要約的內容一致。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合同標的、數量、質量、價款、報酬、履行期限、履行地點和方式、違約責任和解決爭議方法等),為新要約;承諾對要約內容作出非實質性變更,除要約人未反對的,該承諾有效,合同的內容以承諾的內容為準。
3、 格式條款
(1) 格式條款提供者的義務: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應當遵循公平的原則確定當事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并采用合理的方式提請對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責任的條款,按照對方的要求,對該條款予以說明。
(2) 提供格式條款一方免除自己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
(3) 對格式條款的理解發生爭議的,應當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釋;對格式條款有兩種以上解釋的,應當作出不利于格式條款提供者的解釋;格式條款和非格式條款不一致的,應當采用非格式條款。
4、 締約過失責任
(1)構成條件:1)當事人有過錯;2)有損害后果的發生;3)當事人的過錯行為與造成的損失有因果關系。
(2)承擔損害賠償責任的情形:1)假借訂立合同進行惡意磋商;2)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主要事實或提供虛假情況;3)有其他違背誠實信用原則的行為;4)當事人在訂立合同過程中知悉的商業秘密,無論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當使用,泄露或不正當使用該商業秘密造成對方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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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