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一)招標
1. 招標范圍和方式
(1)可以邀請招標的項目。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請招標: 1)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量潛在投標人可供選擇;2)采用公開招標方式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過大。
(2)可以不招標的項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進行招標: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2)采購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3)已通過招標方式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4)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將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求;5)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 招標文件與資格審查
(1)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公開招標的項目,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發布招標公告、編制招標文件。招標人采用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的,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資格預審公告和招標公告,應當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媒介發布。不得收取費用。應當使用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標準文本。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發售期不得少于5日。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如潛在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2日前提出;如對招標文件有異議,應當在投標截止時間 10日前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
(2)資格預審。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時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得少于5日。通過資格預審的申請人少于3 個的,應當重新招標。如澄清或者修改的內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編制,招標人應當在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標截止時間至少15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不足3日或者15日的,招標人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標文件的截止時間。如招標人采用資格后審辦法對投標人進行資格審查,應當在開標后由評標委員會按照招標文件規定的標準和方法對投標人的資格進行審查。
4. 招標工作的實施
兩階段招標。對技術復雜或者無法精確擬定技術規格的項目,招標人可以分兩階段進行招標:
第一階段,投標人按照招標公告或者投標邀請書的要求提交不帶報價的技術建議,招標人根據投標人提交的技術建議確定技術標準和要求,編制招標文件。
第二階段,招標人向在第一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投標人提供招標文件,投標人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投標報價的投標文件。如招標人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應當在第二階段提出。
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載明投標有效期。投標有效期從提交投標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如招標人在招標文件中要求投標人提交投標保證金,投標保證金不得超過招標項目估算價的2%。投標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標有效期一致。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境內投標單位,以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標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招標人可以自行決定是否編制標底。一個招標項目只能有一個標底。標底必須保密。如招標人設有最高投標限價,應當在招標文件中明確最高投標限價或者最高投標限價的計算方法。招標人不得規定最低投標限價。
(二)投標
屬于串通投標和弄虛作假的情形
(1)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1)投標人之間協商投標報價等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2)投標人之間約定中標人;3)投標人之間約定部分投標人放棄投標或者中標;4)屬于同一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投標人按照該組織要求協同投標;5) 投標人之間為謀取中標或者排斥特定投標人而采取的其他聯合行動。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為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1)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由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編制;2)不同投標人委托同一單位或者個人辦理投標事宜;3)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載明的項目管理成員為同一人;4)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異常一致或者投標報價呈規律性差異;5)不同投標人的投標文件相互混裝;6)不同投標人的投標保證金從同一單位或者個人的賬戶轉出。
(2)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于招標人與投標人串通投標:1)招標人在開標前開啟投標文件并將有關信息泄露給其他投標人;2)招標人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標人泄露標底、評標委員會成員等信息;3)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壓低或者抬高投標報價;4)招標人授意投標人撤換、修改投標文件;5)招標人明示或者暗示投標人為特定投標人中標提供方便;6)招標人與投標人為謀求特定投標人中標而采取的其他串通行為。
(3)弄虛作假。投標人不得以他人名義投標,如使用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資格、資質證書投標。投標人也不得以其他方式弄虛作假,騙取中標,包括:1)使用偽造、變造的許可證件;2)提供虛假的財務狀況或者業績;3)提供虛假的項目負責人或者主要技術人員簡歷、勞動關系證明;4)提供虛假的信用狀況;5)其他弄虛作假的行為。
(三)開標、評標和中標
4. 投標的否決:1)投標文件未經投標單位蓋章和單位負責人簽字;2)投標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標協議;3)投標人不符合國家或者招標文件規定的資格條件;4)同一投標人提交兩個以上不同的投標文件或者投標報價,但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備選投標的除外;5)投標報價低于成本或者高于招標文件設定的最高投標限價;6)投標文件沒有對招標文件的實質性要求和條件作出響應;7)投標人有串通投標、弄虛作假、行賄等違法行為。
6. 中標:中標候選人應當不超過3個,并標明排序。評標報告應當由評標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標結果有不同意見的評標委員會成員應當以書面形式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評標報告應當注明該不同意見。評標委員會成員拒絕在評標報告上簽字又不書面說明其不同意見和理由的,視為同意評標結果。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自收到評標報告之日起3日內公示中標候選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如投標人或者其他利害關系人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的評標結果有異議,應當在中標候選人公示期間提出。招標人應當自收到異議之日起3日內作出答復;作出答復前,應當暫停招標投標活動。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應當確定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排名第一的中標候選人放棄中標、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標文件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行為等情形,不符合中標條件的,招標人可以按照評標委員會提出的中標候選人名單排序依次確定其他中標候選人為中標人,也可以重新招標。
7. 簽訂合同及履約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依照招標投標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標的、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條款應當與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的內容一致。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招標人最遲應當在書面合同簽訂后5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招標文件要求中標人提交履約保證金的,中標人應當按照招標文件的要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得超過中標合同金額的10%。
掃描二維碼進入造價師準題庫
編輯推薦:
(責任編輯:何以笙簫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