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四:工程變更的處理及程序
變更的范圍
(1)增加或減少合同中任何工作,或追加額外的工作;
(2)取消合同中任何工作,但轉由他人實施的工作除外;
(3)改變合同中任何工作的質量標準或其他特性;
(4)改變工程的基線、標高、位置和尺寸;
(5)改變工程的時間安排或實施順序。
變更程序
1.發包人提出變更的,應通過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變更指示應說明計劃變更的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
2.監理人提出變更建議的,需要向發包人以書面形式提出變更計劃,說明計劃變更工程范圍和變更的內容、理由,以及實施該變更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發包人同意變更的,由監理人向承包人發出變更指示。發包人不同意變更的,監理人無權擅自發出變更指示。
3.承包人收到監理人下達的變更指示后,認為不能執行,應立即提出不能執行該變更指示的理由。承包人認為可以執行變更的,應當書面說明實施該變更指示對合同價格和工期的影響,且合同當事人應當按照約定確定變更估價。
變更估價原則
(1)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有相同項目的,按照相同項目單價認定;
(2)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但有類似項目的,參照類似項目的單價認定;
(3)變更導致實際完成的變更工程量與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列明的該項目工程量的變化幅度超過15%的,或已標價工程量清單或預算書中無相同項目及類似項目單價的,按照合理的成本與利潤構成的原則,由合同當事人確定變更工作的單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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