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7/27 11:01:04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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質量
1、 體現“優質優價”原則,要求達到優良標準的應增加合同價款并順延影響的工期。
2、 責任分清承擔,雙方原因應分別承擔,承包人承擔建議工程的返修。
3、 檢查檢驗原因影響正常施工時,若質量不合格由承包人負責,若合格由發包人負責。
4、 隱蔽和驗收時前48小時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準備驗收記錄,不合格應在限定的時間內完成。符合規范要求,24小時后工程師不簽字視為批準。
5、 工程師不能按時參加驗收應前24小時書面提出延期(但不能超過2天),否則視為驗收。隱蔽工程重新檢驗若不合格承包人承擔費用和工期,若合格發包人承擔費用和工期。
6、 單機試車承包人組織48小時前通知工程師;聯動無負荷試車由發包人組織并48小時前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作記錄;負荷試車由承包人全部負責,若要求承包人參加應協商另簽協議。
7、 發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驗收應在24小時前通知承包人并提供合格證明,承包人保管發包人支付費用,損壞由承包人負責,不按規定通知承包人驗收發生損壞由發包人承擔。
承包人采購的材料設備的驗收應在24小時前通知工程師,并提供合格證明。材料代用由工程師同意后增減合同價款。
合同價款
1、 可調整合同價款的范圍:國家法律法規政策變化影響的;工程造價管理部門公布的價格調整;一周內停水電汽超過8小時的;約定的其他因素。
2、 承包人在可以調整的情況發生14天內,將原因及金額以書面通知工程師,工程師在接到通知14天內給予批復或修改,追加款與工程款同期支付。
3、 工程預付款:建筑工程不超過當年工程量的30%,安裝工程為10%;大量采購預制構件及工期在6個月內的可適當增加。在專用條款中約定支付、比例扣回的時間和金額。預付時間應不遲于開工的前7天,7天后發要求支付通知,仍不支付可在發出通知的7天后停工。
4、 工程量確認:承包人提交已完工程量報告,工程師在7天內按圖紙完成計量,計量前24小時通知承包人參加,若不按時參加,自行計量有效。工程師7天內未進行計量,第8天承包商報告開列的工程量視為被確認,作為支付依據。工程師不按約定時間通知承包商使其不能參加計量的,計量結果無效。
5、 工程進度款支付:計量確認14天內支付,將合同價款調整和變更調整一并支付,同期發包方供應的材料設備款同時扣回。14天后支付應計利息,不支付且未達成協議的可停止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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