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 建設項目竣工決算的編制和竣工后質量保證金的處理
第一節 竣工驗收
一、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范圍和依據
1. 竣工驗收的條件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建設工程竣工驗收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1)完成建設工程設計和合同約定的各項內容。
(2)有完整的技術檔案和施工管理資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和設備的進場試驗報告。
(4)有勘察、設計、施工、工程監理等單位分別簽署的質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保修書。
2. 竣工驗收的內容
不同的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內容可能有所不同,但一般包括工程資料驗收和工程內容驗收兩部分。
(1)工程資料驗收。包括工程技術資料、工程綜合資料和工程財務資料驗收三個方面的內容。
(2)工程內容驗收。工程內容驗收包括建筑工程驗收和安裝工程驗收。
二、建設項目竣工驗收的方式與程序
建設項目竣工驗收,按被驗收的對象劃分,可分為:單位工程驗收、單項工程驗收及工程整體驗收(稱為“動用驗收”),見表2-6-1。
表2-6-1 不同階段的工程驗收
(1)單位工程驗收合格,監理工程師簽署“工程竣工報驗單”。
(2)單項工程驗收合格,發包人和承包人共同簽署“交工驗收證書”。
(3)全部工程竣工驗收分為驗收準、預驗收和正式驗收三個階段,驗收合格后簽署“竣工驗收鑒定書”。
三、竣工驗收報告
工程竣工驗收報告主要包括工程概況,建設單位執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對工程勘察、設計、施工、監理等方面的評價,工程竣工驗收時間、程序、內容和組織形式,工程竣工驗收意見等內容。工程竣工驗收報告還應附有下列文件:
(1)施工許可證。
(2)施工圖設計文件審查意見。
(3)驗收組人員簽署的工程竣工驗收意見。
(4)市政基礎設施工程應附有質量檢測和功能性試驗資料。
(5)施工單位簽署的工程質量保修書。
(6)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有關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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