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0/7/27 11:06:39 來源:互聯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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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安全施工:安全事故的責任和費用由責任方承擔。發生重大傷亡和其他安全事故由承包方上報有關部門及工程師。在動力設備、輸電線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車間、易燃易爆地段及臨街交通要道施工應提出安全保護措施,由工程師確認實施,費用由發包人承擔。實施爆破作業、在放射和有毒害環境中施工時,承包人應在施工前14天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安全措施。確認后實施費用有發包人承擔。
2、 專利技術:發包人要求的由發包人辦理手續并負擔費用,承包人實施。承包人提出應報工程師批準后實施,手續、實施和費用有承包人承擔。擅自使用侵犯他人專利權的有責任人承擔全部責任。
3、 文物及地下障礙物:施工中發現有文物及對考古地質有研究價值的物品時,承包人應立即保護好現場并于4小時內書面報告工程師,工程師應在通知后24小時內書面報告當地文物部門,雙方應按文物部門要求采取保護措施,發包人承擔費用并順延工期。發現地下障礙物時應8小時內報告書面通知工程師,并提出處置方案,工程師24小時內確認或提出修改意見,發包人承擔費用并順延工期。
4、 不可抗力事件:工程施工中的不可抗力的內容包括(戰爭、動亂、空中飛行物墜落;非承包人原因造成的爆炸、火災;專用條款約定的程度的風、雨、雪、洪水、地震等自然災害)。
不可抗力事件發生后立即通知工程師并應積極采取措施,盡量減少損失,48小時內向工程師通報受害情況和損失情況,以及預計清理修復的費用,若持續發生應每隔7天報告一次受害情況,事件結束14天內提交清理 修復費用的正式報告及有關資料。
責任承擔方式:雙方人員傷亡由各自負責并負擔相應費用;承包人的機械設備損壞及停工損失有承包人負責;工程本身損害、第三方人員傷亡、財產損失、運至工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清理和修復費用、應工程師要求留守施工場地的管理和保衛人員的費用均由發包方承擔;延誤的工期相應順延。
5、 保險:工程本身、施工場地的發包方人員及第三方人員、運至工地內用于工程的材料和待安裝的設備均有發包人(可委托承包人)辦理保險,并支付費用。承包人辦理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險、施工場地的自有人員和施工機械設備辦理保險,并支付費用。
保險前雙方(保險人和被保險人)有告知的義務,保險后有提醒與改進義務,事故后有通知、保護、避免擴大、賠償的義務。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且相當于保險價值其受損標的全部權利歸保險人,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應取得相應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6、 擔保:雙方應相互提供履約擔保。
7、 工程分包:承包人必須自行完成建設項目(單項工程或單位工程)的主要部分且半數以上,非主要部分或專業性較強的可在發包方同意前提下分包,并簽訂分包合同,分包單位應對承包單位負責,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有監管責任及連帶責任,工程價款由承包單位與分包單位結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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