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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工程造價師《計價控制》知識點第六章第三節

發表時間:2018/7/18 14:57:23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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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質量保證金的處理

一、缺陷責任期的概念和期限

1. 缺陷責任期

缺陷責任期由發承包雙方在合同中約定,一般為一般為6個月、12個月或24個月。缺陷責任期的起算日期必須以工程的實際竣工日期為準。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相應延長缺陷責任期,但缺陷責任期最長不超過2年。

2. 保修期

保修期自實際竣工日期起計算。保修的期限應當按照保證建筑物合理壽命期內正常使用,維護使用者合法權益的原則確定。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的規定,保修期限如下:

(1)基礎設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礎工程和主體結構工程,為設計文件規定的該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2)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衛生間、房間和外墻面的防滲漏為5年;

(3)供熱與供冷系統為2個采暖期和供熱期;

(4)電氣管線、給排水管道、設備安裝和裝修工程為2年;

二、質量保證金的使用及返還

缺陷責任期內,實行國庫集中支付的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的管理應按國庫集中支付的有關規定執行。其他政府投資項目,保證金可以預留在財政部門或發包方。缺陷責任期內,如發包方被撤銷,保證金隨交付使用資產一并移交使用單位,由使用單位代行發包人職責。

社會投資項目采用預留保證金方式的,發、承包雙方可以約定將保證金交由金融機構托管;采用工程質量保證擔保、工程質量保險等其他方式的,發包人不得再預留保證金,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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