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識點三:合同條款主要內容
發包方相關條款與規定
1.因發包人原因未能及時辦理完畢相關許可、批準或備案(如:施工所需臨時用水、臨時用電、中斷道路交通、臨時占用土地等許可和批準),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因發包人原因未能按合同約定及時向承包人提供施工現場、施工條件、基礎資料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發包人要求承包人提供履約擔保的,發包人應當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擔保。
4.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向承包人及時支付合同價款。
5.發包人應按合同約定及時組織竣工驗收。
承包方相關條款與規定
1.承包人應對施工現場和施工條件進行查勘,并充分了解工程所在地的氣象條件、交通條件、風俗習慣以及其他與完成合同工作有關的其他資料。因承包人未能充分查勘、了解前述情況或未能充分估計前述情況所可能產生后果的,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但因基礎資料存在錯誤、遺漏導致承包人解釋或推斷失實的,由發包人承擔責任。
2.承包人不得將工程主體結構、關鍵性工作及專用合同條款中禁止分包的專業工程分包給第三人。
3.除專用合同條款另有約定外,分包合同價款由承包人與分包人結算,未經承包人同意,發包人不得向分包人支付分包工程價款。
4.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非因承包人原因導致工期延長的,繼續提供履約擔保所增加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質量
1.因發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
2.因承包人原因造成工程質量未達到合同約定標準的,發包人有權要求承包人返工直至工程質量達到合同約定的標準為止,并由承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
監理人的質量檢查和檢驗
1.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不應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監理人的檢查和檢驗影響施工正常進行的,且經檢查檢驗不合格的,影響正常施工的費用由承包人承擔,工期不予順延;經檢查檢驗合格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覆蓋工程隱蔽部位后,發包人或監理人對質量有疑問的,可要求承包人對已覆蓋的部位進行鉆孔探測或揭開重新檢查,承包人應遵照執行,并在檢查后重新覆蓋恢復原狀。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符合合同要求的,由發包人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并支付承包人合理的利潤;經檢查證明工程質量不符合合同要求的,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承包人承擔。
3.承包人未通知監理人到場檢查,私自將工程隱蔽部位覆蓋的,監理人有權指示承包人鉆孔探測或揭開檢查,無論工程隱蔽部位質量是否合格,由此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均由承包人承擔。
不利物質條件
1.包括地表以下物質條件和水文條件以及專用合同條款約定的其他情形,但不包括氣候條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2.異常惡劣的氣候條件承包人因采取合理措施而增加的費用和(或)延誤的工期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后果的承擔
(1)永久工程、已運至施工現場的材料和工程設備的損壞,以及因工程損壞造成的第三人人員傷亡和財產損失由發包人承擔;
(2)承包人施工設備的損壞由承包人承擔;
(3)發包人和承包人承擔各自人員傷亡和財產的損失;
(4)因不可抗力影響承包人履行合同約定的義務,已經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的,應當順延工期,由此導致承包人停工的費用損失由發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擔,停工期間必須支付的工人工資由發包人承擔;
(5)因不可抗力引起或將引起工期延誤,發包人要求趕工的,由此增加的趕工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6)承包人在停工期間按照發包人要求照管、清理和修復工程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不可抗力發生后,合同當事人均應采取措施盡量避免和減少損失的擴大,任何一方當事人沒有采取有效措施導致損失擴大的,應對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因合同一方遲延履行合同義務,在遲延履行期間遭遇不可抗力的,不免除其違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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