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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保險法
保險的概念:
——是指投保大根據合同約定,向保險人(保險公司)支付保險費,保險人對于合同約定的可能發生的事故因其發生所造成的財產損失承擔賠償保險金責任,或者當被保險人死亡、傷殘、疾病或達到合同約定的年齡、期限時承擔給付保險金責任的商業保險行為。
1. 保險合同的訂立
(1)保險合同的內容
保險合同可以分為財產保險合同和人身保險合同。
保險合同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①保險人名稱和住所;
②投保人、被保險人名稱和住所,以及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的各稱和住所;
③保險標的;
④保險責任和責任免除;
⑤保險期間和保險責任開始時間;
⑥保險價值;
⑦保險金額;
⑧保險費以及支付辦法;
⑨保險金賠償或給付辦法;
⑩違約責任和爭議處理;
⑩訂立合同的年、月、日。
(2)保險合同的訂立。
投保人故意不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合同約定的保險責任范圍內的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并不退還保險費。
投保人因過失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對保險事故的發生有嚴重影響的,保險人對于保險合同解除前發生的保險事故,不承擔賠償或者給付保險金的責任,但可以退還保險費。
2.財產保險合同
財產保險合同是以財產及其有關利益為保險標的的保險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險和安裝工程一切險均屬財產保險。
(1) 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被保險人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消防、安全、生產操作、勞動保護等方面的規定,維護保險標的的安全。根據合同的約定,保險人可以對保險標的的安全狀況進行檢查,及時向投保人、被保險人提出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隱患的書面建議。
投保人、被保險人未按照約定履行其對保險標的安全應盡的責任的,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
(2)保險費的增加或降低。
保險費的增加:
在合同有效期內,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的,被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應當及時通知保險人,保險人有權要求增加保險費或者解除合同。被保險人未履行通知義務的,因保險標的危險程度增加而發生的保險事故,保險人不承擔賠償責任。
保險費的降低:
① 據以確定保險費率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保險標的危險程度明顯減少;
② 保險標的的保險價值明顯減少。
保險責任開始后,投保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險人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期間的保險費,剩余部分退還投保人。
(3)保險事故發生后的處置。
保險事故發生時,被保險人有責任盡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者減少損失。
保險事故發生后,被保險人為防止或者減少保險標的的損失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人已支付了全部保險金額,并且保險金額相等于保險價值的,受損保險標的的全部權利歸于保險人;
保險金額低于保險價值的,保險人按照保險金額與保險價值的比例取得受損保險標的的部分權利。
保險人、被保險人為查明和確定保險事故的性質、原因和保險標的的損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費用,由保險人承擔。
3.人身保險合同
建設工程施工人員意外傷害保險即屬于人身保險。
(1)雙方的權利和義務。
(2)保險費的支付。
投保人超過規定的期限60日未支付當期保險費的,合同效力中止。自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二年內雙方未達成協議的,保險人有權解除合同。解除合同時,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
(3) 保險受益人。
人身保險的受益人由被保險人或者投保人指定。投保人指定受益人時需經被保險人同意。被保險人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監護人指定受益人。
被保險人死亡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險金作為被保險人的遺產,由保險人向被保險人的繼承人履行給付保險金的義務:
① 沒有指定受益人的;
② 受益人先于被保險人死亡,沒有其他受益人的;
③ 受益人依法喪失受益權或者放棄受益權,沒有其受益人。
(4)合同的解除。
投保人解除合同,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險費的,保險人應當自接到解除合同通知之日起30日內,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未交足二年保險費的,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在扣除手續費后,退還保險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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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