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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造價員從業資格制度
造價員是指通過考試,取得《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從事工程造價業務的人員。為加強對建設工程造價員的管理,規范建設工程造價員的從業行為和提高其業務水平,中國建設工程造價管理協會制定并發布了《建設工程造價員管理暫行辦法》(中價協[2006]013號)。、
1.資格考試
(1)報考條件。
(2)資格證書的頒發。
2.從業
造價員可以從事與本人取得的《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專業相符合的建設工程造價工作。造價員應在本人承擔的工程造價業務文件上簽字、加蓋專用章,并承擔相應的崗位責任。
造價員跨地區或行業變動工作,并繼續從事建設工程造價工作的,應持調出手續、《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到調入所在地管理機構或專業委員會申請辦理變更手續,換發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3.資格證書的管理
(1)證書的檢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原則上每3年檢驗一次。
(2)驗證不合格或注銷資格證書和專用章。有下列情形之一者,驗證不合格或注銷《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專用章:
1)無工作業績的;
2)脫離工程造價業務崗位的;
3)未按規定參加繼續教育的;
4)以不正當手段取得《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的;
5)在建設工程造價活動中有不良記錄的;
6)涂改《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資格證書》和轉借專用章的;
7)在兩個或兩個以上單位以造價員名義從業的。
4.繼續教育
造價員每三年參加繼續教育的時間原則上不得少于30小時,各管理機構和各專業委員會可根據需要進行調整。各地區、行業繼續教育的教材編寫及培訓組織工作由各管理機構、專業委員會分別負責。
5.自律管理
全國建設工程造價員行業自律工作受建設部標準定額司指導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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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