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包裝上沒有規定的標志允許出廠銷售嗎?
《加強食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實施意見》規定,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出廠時必須在最小銷售單元的包裝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編號并加印(貼)食品市場準入標志。因此,實行食品質量安全市場準入制度的產品包裝上沒有規定的標記,不允許出廠和銷售。
2、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不按規定標注生產許可證編號時如何處理?
《工業產品生產許可證實行條例》規定,凡取得生產許可證的產品,企業必須在該產品、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已取得《食品生產許可證》的企業,未按規定要在產品的包裝或者說明書上標注《食品生產許可證》標記和編號的,由質量技術監督部門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質量法》第五十四條的規定責令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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