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質量工程師考試定于6月23日舉行,為幫助考生更全面掌握質量工程師考試用書知識點,小編整理了質量工程師考試科目《中級綜合知識》考點,預祝考試順利!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行政機關在實施具體行政處罰中,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具體依據,適用于所有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然而,質監部門在執法工作中要執行和實施多種行政處罰,如何應用好《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實現對當事人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關系到當事人的切身利益,也是行政機關實現依法行政、公開、公正執法的具體體現。
質監部門在行政執法活動中,具體的使用《產品質量法》、質量工程師|《計量法》、《標準化法》、《認證認可條例》等法律法規時,要涉及多個領域。那么,如何掌握運用好對當事人的從輕、減輕行政處罰呢?筆者認為,應根據當事人不同的違法行為和違法事實及違法行為的情節輕重來具體分析運用。
《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當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減輕行政處罰:
(一)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脅迫有違法行為的;
(三)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四)其他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違法行為輕微并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處罰。
另外,一些法律法規也對行政處罰施行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做了明確規定。如《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五條規定,銷售者銷售本法第四十九條、第五十三條禁止銷售的產品的,質量工程師|有充分的證據證明其不知道該產品為禁止銷售的產品,并能如實說明其進貨來源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這就規定了銷售者在違反上述規定時,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的情形,屬特殊法中的規定。而對生產者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就應當依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實施。在具體執法中,無論在實施產品質量的行政處罰、計量行政處罰、標準化行政處罰、認證行政處罰、鍋容管特安全監察行政處罰,只要當事人的違法行為具備了《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之一,都應當對當事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質監行政處罰如何界定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呢?筆者認為,從輕或者減輕處罰是有嚴格地區分的,在法規規定的最低范圍內實施行政處罰應屬從輕的范圍。如在等值至3倍罰款幅度內的罰款,質量工程師|處以等值的罰款;罰款幅度在15%至20%之間,處以15%的罰款,幅度在1000元至2000元之間,處以1000元的罰款等等。而減輕行政處罰是在最低范圍的行政處罰以下,行政處罰的幅度在等值至3倍之間的罰款,處以等值以下的罰款。罰款幅度在1000元至2000元之間,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罰款幅度在15%至20%之間,處以15%以下的罰款等等。
以上是筆者一家之言,如有不當之處,請批評指正。
相關文章:
更多關注:2013年質量工程師考試時間 合格標準 考試培訓 考試用書 短信提醒
(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