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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規則
第一條 為加強和規范特種設備使用環節的管理,防止和減少特種設備事故的發生,根據《特種設備質量監督與安全監察規定》(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令第13號,以下簡稱13號令),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 本規則適用于電梯、起重機械、廠內機動車輛、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等特種設備(詳見附錄1)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特種設備的安裝、使用、維修保養、改造和檢驗等單位必須執行本規則。
第三條 各級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負責特種設備安全監察的機構(以下簡稱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按照13號令和本規則的規定,負責本轄區內特種設備的注冊登記與使用管理的安全監察。
第四條 從事特種設備型式試驗、驗收檢驗和定期檢驗等監督檢驗工作的技術機構(以下簡稱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省級以上(含省級,下同)質量技術監督行政部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監督檢驗機構,必須經國家質量技術監督局的資格認可和授權。
第五條 本規則部分用語的定義:
1."使用單位"是指具有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的單位或個人。其既可以是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也可以是受特種設備產權所有者委托,具有一年以上在用特種設備管理權利和管理義務者。
2."大修"是指需要通過拆卸或者更新主要受力結構部件才能完成的修理業務,亦包括對機構(傳動系統)或者控制系統進行整體修理的業務,但大修后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不應變更。
3."改造"是指改變原特種設備受力結構、機構(傳動系統)或控制系統,致使特種設備的性能參數與技術指標發生變更的業務。
第六條 使用單位新增并投入使用的特種設備,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規和強制性標準的要求。
第七條 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前,使用單位必須持有關資料,到所在地區的地、市級以上(含地、市級,下同)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備案。備案時,使用單位需持以下資料:
一、中文使用說明書、產品合格證和型式試驗報告(必要時);
二、安裝、大修、改造特種設備的施工項目合同;
三、項目施工單位的《特種設備安裝改造維修保養資格證》;
四、項目施工方案及其安全防護措施;
五、配套土建基礎的技術圖樣等資料(僅限客運索道與存在配套土建基礎的游藝機和游樂設施必須提供);
六、改造項目或者安裝客運索道及附錄2所列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項目,必須提供由規定的監督檢驗機構出具的設計審查報告;
七、客運索道、游藝機和游樂設施的安裝項目,必須有建設項目主管部門的審批報告;
八、使用單位和安裝、大修、改造項目承擔者的名稱、地址、郵政編碼、法定代表人與負責人的聯系電話等通訊資料。
第八條 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接到備案資料后,應當嚴格按照有關法規和標準進行審查并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
資料齊全并符合要求的,發給使用單位《特種設備注冊登記表》(每臺2份,格式見附錄3)。不符合國家有關法規或者標準要求的,特種設備安全監察機構應當提出糾正意見,糾正工作完成后,方準許施工。10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糾正意見的,視為準許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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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