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大綱要求:掌握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熟悉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了解股票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以及對不當行為的處罰措施。
知識點一、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
1.投資銀行部門應當遵循內部“防火墻”原則,建立有關隔離制度,做到投資銀行業務與經紀、自營、受托投資管理、證券研究、咨詢等在人員、信息、賬戶、辦公地點上嚴格分開,以防利益沖突。
2.《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10條具體要求p22,其中注意:
第一,證券公司應重點防范因管理不善、權責不明、未勤勉盡責等原則導致的法律風險、財務風險和道德風險。
第二,證券公司應建立管理制度,內部審核制度,加強項目核算和內部考核。
第三,證券公司應建立科學、規范、統一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應在盡職調查的基礎上,在項目實施的不同階段分別進行立項評價、過程評價和綜合評價,提高投資銀行項目的整體質量水平。
第四,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的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并按照有關業務標準、道德規范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內核工作和質量控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
第六,證券公司應加強證券發行中的定價和配售等關鍵環節的決策管理,建立完善的承銷風險評估與處理機制,通過事先評估、制訂風險處置預案、建立獎懲機制等措施,有效控制包銷風險。證券公司應建立對分銷商分銷能力的評估監測制度。
第七,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協議的管理,明確不同類別協議的簽署權限;在承接投資銀行項目時,應與客戶簽訂相關業務協議,對各自的權利、義務及其他相關事項作出約定。
第八,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集中管理和控制,對投資銀行項目實施合理的項目進度跟蹤、項目投人產出核算和項目利潤分配等措施。
第九,證券公司應建立與投資銀行項目相關的中介機構評價機制,加強同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評估機構等中介機構的協調配合。
第十,證券公司應當杜絕虛假承銷行為。
知識點二、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
證券公司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依據2008年12月1日起施行的修改后的《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的規定。
(一)凈資本
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二)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
4.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三)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2.凈資本于凈資產的比例不得低于40%
3.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4.凈資產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20%
知識點三、股票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及相應處罰(P24—25)了解
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36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承銷未經核準的證券;在承銷過程中,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者其他宣傳推介活動,以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在承銷過程中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證券公司有下列行為之一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自中國證監會確認之日起12個月內不得參與證券承銷:提前泄漏證券發行信息;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承銷業務;在承銷過程中不按規定披露信息;在承銷過程中的實際操作與報送中國證監會的發行方案不一致;違反相關規定撰寫或者發布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及其承銷商違反規定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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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