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第五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
一、關于股份有限公司財務會計的一般規定
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終了時編制財務會計報告,并依法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上市公司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證監會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年度財務會計報告,在每一會計年度前6個月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證監會派出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半年度財務會計報告,股份有限公司的財務會計報告應當在召開股東大會年會的20日前置備于本公司,供股東查閱;公開發行股票的股份有限公司必須公告其財務會計報告。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利潤分配
利潤分配是指公司將可供分配的利潤(包括期初未分配利潤和本期累計凈利潤)按照一定的原則和順序進行分配。
稅后利潤分配順序:彌補虧損——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分配給股東。
公司分配當年稅后利潤時,應當提取利潤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積金。公司法定公積金累計額為公司注冊資本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不足以彌補以前年度虧損的,在依照前款規定提取法定公積金之前,應當先用當年利潤彌補虧損。公司從稅后利潤中提取法定公積金后,經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決議,還可以從稅后利潤中提取任意公積金。公司彌補虧損和提取公積金后所余稅后利潤,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但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規定不按持股比例分配的除外。
三、公司的公積金及其用途
股份有限公司以超過股票票面金額的發行價格發行股份所得的溢價款以及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列入資本公積金的其他收入,應當列人公司資本公積金。 公司的公積金用于彌補公司的虧損、擴大公司生產經營或轉為增加公司資本。但資本公積金不得用于彌補公司虧損。法定公積金轉為資本時,所留存的該項公積金不得少于轉增前公司注冊資本的25%。
四、公司會計師事務所的聘用和會計賬簿的設置
公司聘用、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股東大會決定,董事會不得在股東大會決定前委任會計師事務所。
公司股東大會就解聘會計師事務所進行表決時,應當允許會計師事務所陳述意見。 公司聘用取得“從事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進行會計報表審計、凈資產驗證及其他相關的咨詢服務等業務,聘期1年,可以續聘。
公司應當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真實、完整的會計憑證、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及其他會計資料,不得拒絕、隱匿、謊報。
公司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不得另立會計賬簿。對公司資產,不得以任何個人名義開立賬戶存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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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