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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證券公司的經營范圍
(1)證券經紀業務
(2)證券投資咨詢
(3)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相關的財務顧問
從事上述(1)至(3)項業務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000萬。
(4)證券承銷與保薦
(5)證券自營
(6)證券資產管理
(7)其他證券業務
從事(4)至(7)項中的一項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1億。
從事(4)至(7)項中的兩項以上的最低注冊資本不低于人民幣5億。
注冊資本應是實繳資本。
(五)證券交易場所
證券交易場所是供已發行的證券進行流通轉讓的市場。
證券交易場所分為證券交易所和其他交易場所兩大類。
1.證券交易所
證券交易所的定義
證券交易所是為證券的集中交易提供場所、組織和監督證券交易,實行自律管理的法人。
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證券交易所本身不持有證券,也不進行證券的買賣,更不能決定證券交易的價格。
證券交易所的職能
(1)提供證券交易的場所和設施。
(2)制定證券交易所的業務規則。
(3)接受上市申請、安排證券上市。
(4)組織、監督證券交易。
(5)對會員進行監管。
(6)對上市公司進行監管。
(7)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8)管理和公布市場信息。
(9)證監會許可的其他職能。
證券交易所不得直接或間接從事的事項
(1)以盈利為目的的業務。
(2)新聞出版業。
(3)發布對證券價格進行預測的文字和資料。
(4)為他人提供擔保。
(5)未經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其他業務。
證券交易所的組織形式有會員制和公司制兩種。
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設會員大會、理事會、專門委員會。
理事會是證券交易所的決策機構。(注意判斷、選擇題)
2.其他交易場所
定義
其他交易場所是指證券交易所以外的證券交易市場,也稱為“場外交易市場”。
分類
包括分散的柜臺市場和一些集中性市場。
在早期,柜臺市場(又稱為“店頭市場”)是一種重要的形式。這種交易方式呈現分散性。金融機構的柜臺既是證券交易的組織者,也是證券交易的參加者。我國在2002年6月開始運作的商業銀行記賬式國債柜臺市場就采用這樣的交易方式。
隨著證券交易市場的進一步發展,在其他交易場所也出現了一些集中性的交易市場。銀行間債券市場已成為一個重要的債券集中性交易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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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