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股東大會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有表決權過半數通過。
2、 股東大會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減少注冊資本的決議,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變更公司形式的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 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4、 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指股東大會選舉兩名以上的董事時,股東所持的每一股份擁有與待選董事總人數相等的投票權,股東既可用所有的投票權集中投票選舉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選舉數人,按得票多少依次決定董事入選的表決權制度。這樣做的目的就在于防止大股東利用表決權優勢操縱董事的選舉,矯正“一股一票”表決制度存在的弊端。按這種投票制度,選舉董事時每一股份代表的表決權數不是一個,而是與待選董事的人數相同。股東在選舉董事時擁有的表決權總數,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數與待選董事人數的乘積。投票時,股東可以將其表決權集中投給一個或幾個董事候選人,通過這種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夠使中小股東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避免大股東壟斷全部董事的選任。
5、 規定的上市公司重大事項分為5類:
(1) 增發新股、發行可轉債、配股(具有實際控制權的股東承諾全額現金認購的除外);
(2) 重大資產重組,購買的資產總價較所購買資產經審計的賬面價值溢價達到或超過20%的;
(3) 股東以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權償還其所欠該公司的債務;
(4) 對上市公司有重大影響的附屬企業到境外上市;
(5) 在上市公司發展中對社會公眾股股東利益有重大影響的相關事項。
6、 2004年2月7日,中國證監會發布《關于加強社會公眾股股東權益保護的若干規定》規定:上市公司的重大事項,必須經全體股東大會表決通過,并經參加表決的社會公眾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方可實施或提出申請。
7、 股東大會除現場會議外,還應向股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8、 股東可以親自投票,也可以委托他人代為投票。
9、 普通股票股東擁有:公司盈余分配權、剩余資產分配權。
10、 普通股票股東行使資產收益權有一定的限制條件:法律上的限制、其他方面的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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