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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深圳證券交易所綜合協議交易平臺業務
自2009年1月12日起,深交所啟用綜合協議交易平臺,取代原有大宗交易系統。
協議平臺是指交易所為會員和合格投資者進行各類證券大宗交易或協議交易提供的交易系統。
(1)下列交易可以通過協議平臺進行:
①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包括A股、B股、基金等。
②債券大宗交易,包括國債、企業債券、公司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可轉換公司債券和債券質押式回購等。
③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
④交易所規定的其他交易。
(2)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的規定,在深圳證券交易所進行的證券買賣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采用大宗交易方式:
(1)A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2)B股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萬股,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萬元港幣;
(3)基金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300萬份,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300萬元人民幣;
(4)債券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00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5)債券質押式回購單筆交易數量不低于5000張(以人民幣100元面額為1張),或者交易金額不低于50萬元人民幣;
(6)多只A股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A股的交易數量不低于20萬股;
(7)多只基金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基金的交易數量不低于100萬份;
(8)多只債券合計單向買入或賣出的交易金額不低于500萬元人民幣,且其中單只債券的交易數量不低于1.5萬張。
兩交易所的歸納:
(1)A股和基金,滬深相同(A股單筆不低于50萬股、300萬元;基金300萬份、300萬元);
(2)B股單筆,滬市50萬股,深市5萬股;交易額均不低于30萬(滬市是美元,深市是港幣);
(3)滬市的國債及債券回購單筆不低于1000萬元(1萬手);
(4)其余債券(滬市其他債券1000手、100萬元;深市債券及債券質押式回購5000張、50萬元);
(5)深市多支合計的,交易額均不低于500萬元。如是A股,單只不少于20萬股;如是基金,單只不少于100萬份;如是債券,單只不少于1.5萬張。
協議平臺接受用戶申報的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11:30、13:00-15:30.申報當日有效。當天全天停牌的證券,協議平臺不接受其有關的申報。
協議平臺接受交易用戶申報的類型包括:意向申報、定價申報、雙邊報價、成交申報和其他申報。
(3)協議平臺按不同業務類型分別確認成交,具體成交的時間規定為:
①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債券大宗交易(除公司債券外),協議平臺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15:00-15:30.
②公司債券的大宗交易、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協議平臺的成交確認時間為每個交易日9:15-11:30、13:00-15:30.
(4)協議平臺對申報價格和數量一致的成交申報和定價申報進行成交確認。用戶對各交易品種申報的價格應當符合相關規定,交易方可成交。
①權益類證券大宗交易中,該證券有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其當日漲跌幅價格限制范圍內確定;該證券無價格漲跌幅限制的,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②債券大宗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在前收盤價的上下30%或當日已成交的最高價、最低價之間自行協商確定。
③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價格,由買賣雙方自行協議確定。
符合《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并由協議平臺確認的成交,買賣雙方必須承認交易結果。協議平臺用戶應當保證其自身或投資者實際擁有與申報時相對應的足額資金或證券數量。因資金或證券數量不足造成交收失敗的,協議平臺用戶應按照中國結算深圳分公司的規定承擔由此引起的相關責任。
債券大宗交易以及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協議交易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5)交易所每個交易日通過協議平臺、交易所網站等方式對外發布協議平臺交易信息。
(二)回轉交易
證券的回轉交易是指投資者買入的證券,經確認成交后,在交收前全部或部分賣出。
債券和權證實行當日回轉交易,投資者可以在交易日的任何營業時間內反向賣出已買入但未交收的債券和權證。
B股實行次交易日起回轉交易。
深交所對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收益權份額協議交易也實行當日回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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