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資銀行業務的內部控制
一、投資銀行業務內部控制的總體要求
建立嚴格的項目風險評估體系和項目責任管理制度;建立科學的發行人質量評價體系;強化風險責任制;建立嚴密的內核工作規則與程序。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10條具體要求
第四,證券公司應建立盡職調查工作流程,加強投資銀行業務人員的盡職調查管理,貫徹勤勉盡責、誠實信用的原則,明確業務人員對盡職調查報告所承擔的責任;并按照有關業務標準、道德規范要求,對業務人員盡職調查情況進行檢查。
第五,證券公司應加強投資銀行項目的內核工作和質量控制。證券公司投資銀行業務風險(質量)控制與投資銀行業務運作應適當分離,客戶回訪應主要由投資銀行風險(質量)控制部門完成。
第六,證券公司應建立對分銷商分銷能力的評估監測制度。
二、承銷業務的風險控制
新增《證券公司風險控制指標管理辦法》是2006年11月1日起實施的。強調證券公司應建立以凈資本為核心的風險控制指標體系。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自身資產負債狀況和業務發展情況,建立動態的風險控制指標監控和補足機制,確保凈資本等各項風險控制指標在任一時點都符合規定標準。
(一)凈資本及其計算
凈資本是指根據證券公司的業務范圍和公司資產負債的流動性特點,在凈資產的基礎上對資產負債等項目和有關業務進行風險調整后得出的綜合性風險控制指標。
(二)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000萬元。
2.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5000萬元。
3.證券公司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同時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等業務之一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1億元。
4.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中兩項及兩項以上的,其凈資本不得低于人民幣2億元。
(三)證券公司必須持續符合的風險控制指標標準
1.凈資本與各項風險準備之和的比例不得低于100%
3.凈資本與負債的比例不得低于8%
(四)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承銷業務的規定
1.證券公司承銷股票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10%計算風險準備。
2.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5%計算風險準備。
3.證券公司承銷政府債券的,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2%計算風險準備。
例:證券公司承銷公司債券,應當按承擔包銷義務的承銷金額的( )計算風險準備。
A.10% B.5% C.2% D.1%
答案:B
(五)對不符合規定標準的處理
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改正,在5個工作日制定并報送整改計劃,整改期限最長不超過20個工作日。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自驗收完畢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解除對其采取的有關措施。
三、股票承銷業務中的不當行為及相應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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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x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