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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節 證券交易所的會員、席位和交易單元
一、會員制度
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都采用會員制。
證券交易所接納的會員分為普通會員和特別會員。
普通會員應當是經有關部門批準設立并且有法人地位的境內證券經營機構。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設立的駐華代表處,經申請可以成為證券交易所的特別會員。
證券交易所要對會員進行監督管理,其中重要的一環是制定具體的會員管理規則。內容包括總則、會員資格管理、席位與交易權限管理、證券交易及相關業務管理、日常管理、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等。
(一)證券交易所會員的資格、權利和義務
二)會員資格的申請與審批
證券公司應報送一系列材料,申請文件齊備的,證券交易所予以受理,并自受理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作出是否同意接納為會員的決定。證券交易所同意接納的,向該證券公司頒發會員資格證書,并予以公告。
(三)日常管理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設會員代表1名,組織、協調會員與證券交易所的各項業務往來。會員代表由會員高級管理人員擔任。會員應當設會員業務聯絡人1~4名,根據授權代位履行會員代表職責(10項)。
證券交易所會員應當向證券交易所履行下列定期報告義務:每月前7個工作日內報送上月統計報表及風險控制指標監管報表;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經審計財務報表和證券交易所要求的年度報告材料;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年度會員交易系統運行情況報告,證券交易所規定的其他定期報告義務。
(四)監督檢查和紀律處分
1.監督檢查。
證券交易所在會員監管過程中,對存在或者可能存在問題的會員,可以根據需要采取下列措施:
(1)口頭警示。
(2)書面警示。
(3)要求整改。
(4)約見談話。
(5)專項調查。
(6)暫停受理或者辦理相關業務。
(7)提請中國證監會處理。
2.紀律處分。
(1)在會員范圍內通報批評。
(2)在中國證監會指定媒體上公開譴責。
(3)暫停或者限制交易。
(4)取消交易權限。
(5)取消會員資格。
會員受到上述第(3)、(4)、(5)項紀律處分的,應當自收到處分通知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在其營業場所予以公告。
證券交易所會員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對會員違規行為負有責任的,證券交易所責令改正,并視情節輕重處以上述(1)、(2)紀律處分措施。
另外,根據我國《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的規定,證券交易所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會員應當在決定后的5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備案,決定接納或者開除正式會員以外的其他會員應當在履行有關手續5個工作日之前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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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