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國《公司法》規定: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資產,按照比例分配給股東。
2、 普通股股東的權利: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其他權利。
3、 除了公司重大決策參與權、公司資產收益權和剩余資產分配權以外,我國《公司法》規定,股東還有以下主要權利:
(1) 股東有權查閱公司章程、股東名冊、公司債券存根、股東大會會議記錄、董事會會議、監事會會議決議、財務會計報告,對公司的經營提出建議或者質詢。
(2) 股東持有的股份可依法轉讓。股東轉讓股份應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進行或按照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公司發起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股份轉讓受《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限制。)
(3) 公司為增加注冊資本發行新股時,股東有權按照實繳的出資比例認購新股。股東大會應對向原有股東發行新股的種類及數額作出決議。(股東這一權利又稱為優先認股權或配股權)
4、 賦予股東優先認股權的目的:一是保證普通股票股東在股份公司中保持原有的持股比例;二是能保護原普通股票股東的利益和持股價值。
5、 享有優先認股權的股東可以有3個選擇:一是形式此權利來認購新發行的普通股票;二是將該權利轉讓給他人,從中獲得一定的報酬;三是不行使此權利而聽任其過期失效。
6、 普通股票股東是否具有優先認股權,取決于認購時間與股權登記日的關系。
7、 附權股(含權股):在股權登記日之間的股票。認購該股票的股東有優先認股權。
8、 除權股:在股權登記日之后的股票。認購該股票不享有優先認股權。
9、 優先股票是特殊股票中最重要的一種。
10、 優先股票的特征:股息率固定、股息分派優先、剩余資產分配優先、一般無表決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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