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證券從業資格《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點重點(6)
1.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是指下列基金銷售人員:
(1)基金銷售機構總部及主要分支機構負責基金銷售業務的部門中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包括部門基金業務負責人。
(2)基金銷售機構從事基金宣傳推介活動、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
2.所謂的基金銷售機構是指辦理基金銷售業務的基金管理公司和經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取得基金銷售業務資格的其他機構,包括商業銀行、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專業基金銷售機構等。
3.基金銷售人員應按照《證券投資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資質管理規則》的要求取得從業資質證明。
4.基金銷售人員應符合下列資質要求:
(1)基金管理公司的全部基金銷售人員應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2)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及其一級分行、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銷售業務管理的人員應取得中國證券業執業證書。
(3)證券公司總部及營業網點,商業銀行總行、各級分行及營業網點,專業基金銷售機構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總部及營業網點從事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的人員應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
5.基金銷售人員在開展基金宣傳推介、基金理財業務咨詢等活動時應通過適當的方式向基金投資人出示從業資質證明。
6.對于通過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考試的基金銷售人員,基金銷售機構應遵照《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實施細則》和本規則的要求,統一辦理執業注冊、后續培訓和執業年檢。
7.對于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的人員,基金銷售機構可參照協會證券從業人員后續職業培訓大綱的要求,組織與基金銷售相關的職業培訓。
取得基金銷售人員從業考試成績合格證的人員可以參加所在機構組織的培訓,也可以參加協會遠程系統的培訓或所在轄區地方證券業協會組織的培訓。
8.基金銷售機構對基金銷售人員的銷售行為、流動情況、獲取從業資質和業務培訓等進行日常管理,建立健全基金銷售人員管理檔案,登記基金銷售人員的基本資料和培訓情況等。
9.基金銷售機構應通過網站或其他方式向社會公示本機構所屬的取得基金銷售從業資質的人員信息,公示的內容包括但不限于姓名、從業資質證明及編號、所在營業網點等信息。
10.協會對各基金銷售機構基金銷售人員的持證上崗情況以及執業行為等進行監督檢查。對于違反本規則及協會其他自律規則的,協會將進行調查并視情節輕重對基金銷售機構和基金銷售人員予以紀律處分,相關懲罰記錄記入基金銷售人員和所在機構的誠信數據庫。不予糾正或情節嚴重的,報告中國證監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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