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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節 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
大綱要求:熟悉股份有限公司股東的權利和義務、上市公司控股股東的定義和行為規范、股東大會的職權、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股東大會決議程序和會議記錄。掌握董事(含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議事規則,董事會及其專門委員會的職權,董事長的職權,董事會秘書的職責,董事會的決議程序。了解經理的任職資格、聘任和職權,經理的工作細則。掌握監事的任職資格和產生程序,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監事會的職權和議事規則,監事會的運作規范和監事會的決議方式。
在我國,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機構一般為股東大會、董事會、經理和監事會。(多選)
知識點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和股東大會
(一)股東的權利和義務p50(了解)
(二)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及行為規范
1.控股股東和實際控制人的定義
控股股東:控股股東是指其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總額50%以上的股東;出資額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便雖然不足50%,但依其出資額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決權已足以對股東會、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股東。
實際控制人:不是公司股東,但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者其他安排,能夠實際支配公司行為的人。
2.行為規范:在實際運作中,大量關聯關系存在,損害公司和股東的利益
關聯關系:指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等高級管理人員與其直接或者間接控制的企業之間的關系,以及可能導致公司利益轉移的其他關系。
公司為公司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提供擔保的,必須經股東大會決議。在此種情況下,股東或者受實際控制人支配的股東,不得參加表決。該項表決由出席會議的其他股東所持表決權的過半數通過。
(三)股東大會的職權(P51,13點),注意下列幾點:
1.股東大會是最高的權力機構,它的職權是決定權和審批權。
2.審議代表公司發行在外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3%以上的股東的提案。
3.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累積投票制是指股東大會選舉董事或者監事時,每一股份擁有與應選董事或者監事人數相同的表決權,股東擁有的表決權可以集中使用。
(四)股東大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
1.股東大會的召集
(1)股東大會的主持。股東大會由董事會依法召集,由董事長主持。董事會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東大會會議職責的,監事會應當及時召集和主持;監事會不召集和主持的,連續90日以上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2)股東大會的會議通知。召開股東大會,董事會應當將會議的事項于會議召開20日前以公告方式通知各股東;臨時股東大會應當于會議召開15日前通知各股東;公司在計算會議通知的起始期限時,不應當包括會議召開當日。股東大會不得對股東大會會議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項作出決議。
(3)股東大會會議。公司應當每年召開一次年度股東大會,年度股東大會應該于上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的6個月內舉行,最遲不得晚于6月30日召開。
(4)股東的出席和代理出席。股東可以親自出席,也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無記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東大會的,應當在會議召開五日前至股東大會閉會時止,將股票交存于公司。
2.股東臨時提案
單獨持有或合計持有公司有表決權總數3%以上的股東或監事會,可提出臨時提案。提案人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10天,將提案遞交董事會,由董事會審核后公布。
3.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在該情形出現后2個月內召開臨時股東大會(P53,共6點)注意下列3點:
(1)董事人數不足于《公司法》規定的法定最低人數或少于公司章程所定人數的2/3;
(2)公司未彌補虧損達到實收股本總額的1/3;
(3)單獨或者合計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東請求時;
4.股東大會的議事規則
規定:股東大會在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關聯股東不應當參與投票表決。
5.股東大會的無效與撤消
股東可自決議作出之日起60日內,請求人民法院撤消決議。人民法院可應公司請求,要求提起訴令的股東提供相應擔保。
(五)股東大會決議
股東出席股東大會,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決權。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沒有表決權。股東大會決議分為普通決議和特別決議。
1.普通決議:股東大會做出普通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半數以上通過。
2.特殊決議:股東大會做出特別決議,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下列事項須由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通過:(1)公司章程的修改;(2)公司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3)公司的合并、分立和解散;(4)變更公司形式;(5)公司章程規定和股東大會以特別決議認定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的、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
知識點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會
(一)董事的資格和任免機制
1.董事的資格(P55,了解)
2.董事的任免機制:董事由股東大會選舉或更換,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連選可連任。
(1)提名辦法一般由公司章程或相關辦法規定;
(2)董事可在任期屆滿以前,提出辭職。應當向董事會提交書面的辭職報告。
(二)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董事的職權:董事會的表決權、報酬請求權、簽名權
董事的義務和責任:忠實義務、勤勉義務
(三)董事會的運作和議事規則
1.董事會會議每年度至少召開2次,每次會議應當在會議召開10日前通知全體董事和監事。
2.代表1/10以上表決權的股東、1/3以上董事或者監事會,可以提議召開董事會臨時會議。
(四)董事會職權和決議
(1)董事會的職權:對股東大會負責(具體11項,P57~58,了解)
(2)董事會決議:董事會會議應當1/2以上的董事出席方可舉行,董事會做出決議必須經全體董事的過半數通過。董事會決議的表決,實行一人一票。董事應當對董事會的決議承擔責任。董事會的決議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公司章程、股東大會決議,致使公司遭受嚴重損失的,參與決議的董事對公司負賠償責任。但經證明在表決時曾表明異議并記載于會議記錄的,該董事可以免除責任。
知識點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
(一)聘任和資格
1.經理的任職資格和董事相同,《公司法》關于不適于擔任董事的規定也同樣適用于經理。
2.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是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具體負責公司日常經營管理活動的高級管理人員。高級管理人員指公司經理、副經理、財務負責人、上市公司董事會秘書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成員。
3.董事可受聘兼任經理。
【例題】判斷正誤:股份有限公司的經理由股東大會聘任。
『正確答案』錯誤。
『答案解析』由董事會聘任或解聘。 (二)經理的職權(了解)
知識點四、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
(一)監事的任職資格、任免機制和任期
股份有限公司設監事會,有關董事任職資格的限制規定同樣適用于監事。監事應具有法律、會計等方面的專業知識或工作經驗。此外,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兼任監事。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由股東大會或職工通過民主選舉產生的,監事會成員不少于3人,由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組成。職工代表不得低于1/3。監事的任期每屆為三年,監事任期屆滿時,連選可連任。
(二)監事的職權、義務和責任
對未能發現和制止公司違反法律、法規的經營行為承擔相應的責任;
(三)監事會主席、會議運作和議事規則
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召開一次會議。
(四)監事會的職權(8條)
監事會行使職權所必需的費用,由公司承擔。
(五)監事會決議
監事會作出決議,應當經半數以上監事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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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qh)