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考試必背數字篇:證券法
1.股票發行數字條件:
(1)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35%
(2)在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中,發起人認購的部分不得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3)向社會公眾發行部分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25%,其中公司職工認購的股本股本數額不得超過擬發行社會公眾的股本總額的10%;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證監會按照規定可以酌情降低向社會公眾發行的部分的比例,但是最低不少于公司擬發行的股本總額的10%
(4)發行人在近3年沒有重大違法行為。
2.債券發行數字條件:
(1)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于人民幣3000萬元,有限責任公司不低于6000
(2)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潤足以支付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代銷、包銷約定時效不得超過90日。
4.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必須采取承銷團的形式來銷售。
5.主承銷人的數字條件:
(1)主要負責人中2/3的人員有3年以上的證券管理工作經驗,或者5年以上的金融管理工作經驗
(2)證券專業操作人員中有70%在證券專業崗位工作2年以上。
(3)從業人員以往3年未受處分;承銷機構及主要負責人前3年無嚴重劣跡。
6.股票發行采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90天),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加息返錢。
7.證券公司代銷證券的,應當在代銷期滿后的15日后,與發行人共同將證券代銷情況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以下簡稱“國監機構”)的備案。
8.股票上市的數字條件:
(1)公司股本總額不少于人民幣3000萬元。
(2)公開發行的股份達到公司股份總數的25%以上;公司股本總額超過人民幣4億元的,公開發行股份的比例為10%以上。
(3)公司最近3年無重大違法行為。
9.股票上市的申請,上市委員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做出審批。
10.申請股票上市報送文件的數字要求: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近3年或成立以來財務報告和由2名以上的注冊會計師及所在事務所簽字蓋章的審計報告。
11.債券上市的數字條件:
(1)公司債券的期限為1年以上。
(2)公司債券實際發行額不少于人民幣5000萬元。尚未到期的各次發行的各種債券的總發行額,不超過公司凈資產的40%
12.股票最近3年連續虧損,債券近2年連續虧損,暫停交易;股票最近3年連續虧損,在其后1個年度內未能恢復盈利,終止交易。
13.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的上半年結束之日起2個月內,向國監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以下內容(略)的中期報告。
14.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應當在每一會計年度結束之日起4個月內,向國監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以下內容(略)的年度報告。
15.含數字的重大事件:
(1)公司的董事1/3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
(2)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大。
16.以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時,達成協議后,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監機構及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并予以公告。
17.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監機構、證券交易所做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18.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后,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在報告期內和做出報告、公告后2日內,不得再行買賣該上市公司的股票。
19.收購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20.收購人在依照規定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收購要約。
21.收購要約的期限:30日≤期限≤60日
22.終止上市交易:收購要約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75%以上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在證券交易所終止交易。
23.應當收購:收購要約期限屆滿,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公司的股份數達到該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總數的90%以上的,其余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24.收購上市公司的行為結束后,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監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25.違反證券發行規定的法律責任:(對直接…全部都是3~30萬)
(1)未經核準,擅自公開或者變相公開發行的,責停,退換所募資金并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處非法募金1%~5%;對直接負責的 …處3萬~30萬。
(2)以欺騙手段發行,尚未發行的處30萬~60萬;已經發行的,處所募資1%~5%;對直接 …處3萬~30萬。
(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3)承銷或代理買賣未經核準的,責停,處違法所得1倍~5倍罰;沒有或者違法得不足30萬的,處以30~60萬。對直接 …撤任職或從業資格,處3~30萬罰。
(4)進行虛假或誤導投資者的廣告或其他推介活動和以不正當競爭手段招攬業務的,責該,處30~60萬;情節嚴重的,暫停或撤銷相關業務許可;對直接 …處3~30萬。
(5)保薦人出具具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保薦書,責改,處業務收入1倍~5倍罰;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從業資格;對直接 …處3~30萬。
(6)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未按規定報送有關報告,或報送報告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責改并處30~60萬;對直接 …處3~30萬。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依照上述規定處罰)
(7)發行人、上市公司擅自改變公開發行證券所募集資金的用途的,責改,對直接…處3~30萬。
(發行人、上市公司或其他信息披露義務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指使從事上述違法行為的,處30~60萬罰。對直接…處3~30萬)
26.違反證券交易規定的法律責任:(對直接…的處罰各不相同)
(1)內幕信息知情人或非法獲取內幕的人,在重大信息公開前買賣證券或泄露信息的或建議他人買,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3萬的,處3~60萬;單位從事的,對直接 …處3~30萬。
(2)操縱證券市場的,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30萬的,處30~300萬;單位操縱的,對直接 …處10~60萬。
(3)在限制轉讓期限內買賣證券的,處買賣證券等值以下的罰;對直接 …處3~30萬。
(4)擾亂證券市場的,由證監機構責改,處違法所得1倍~5倍罰;沒得或不足3萬的,處3~20萬。
(5)在證券交易中做出虛假陳述或信息誤導的,責改,處3~20萬。
(6)法人以他人名義設立賬戶或利用他人賬戶買賣證券的,責改,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3萬的,處3~30萬;對直接 …處3~10萬。
27.未按規定公告、發出收購要約的,處10~30萬;對直接…處3~30萬。
28.收購人或收購人的控股股東,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公司的合法權益的,責改,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處10~60萬;對直接…3~30萬。(注:情節嚴重才罰)
29.違反證券機構管理、人員管理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所的,處違法所得1倍~5倍;沒得或不足10萬的,處10~50萬;對直接 …處3~30萬。
(2)擅自設立證券公司或非法經營業務的,處違法所得1~5倍;沒得或不足30萬的,處30~60萬;對直接 …處3~30萬。
(3)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證券從業資格的人員,處10~30萬;對直接 …處3~10
(4)禁止參加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以化名等交易的,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罰款。(與在限制期限內買賣證券同罰)
(5)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隱匿、偽造篡改記錄等,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撤銷從業資格,處3~10萬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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