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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證券從業資格考試發行與承銷知識點:解散和清算

發表時間:2016/4/1 10:26:4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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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類: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

新設合并就是(A+B=C)

公司應當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報紙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分立

分類: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必要的清算活動。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解散的原因(五點)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組的規范運作:

(1)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

(3)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義務和責任。在清算期間,即使公司存續,也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5)破產。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6)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

【例題】判斷正誤: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答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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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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