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合并和分立
(一)合并
分類:吸收合并和新設合并
吸收合并就是(A+B=A)
新設合并就是(A+B=C)
公司應當做出合并之日起10日通知債權人,30日內在報紙至少公告三次。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有權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提供相應的擔保。
(二)分立
分類:新設分立和派生分立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解散和清算
(一)解散的概念
公司解散時,應當進行必要的清算活動。
持有公司全部股東表決權10%以上的股東,可以請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二)解散的原因(五點)
(三)解散的清算
清算組的規范運作:
(1)債權人應當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30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內,向清算組申報其債權。清算組應當對債權進行登記。在申報債權期間,清算組不得對債權人進行清償。
(2)清算組制訂清算方案。
(3)清償順序。公司財產在分別支付清算費用、職工的工資、社會保險費用和法定補償金,繳納所欠稅款,清償公司債務后的剩余財產,按照股東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4)清算義務和責任。在清算期間,即使公司存續,也不得開展與清算無關的經營活動。
(5)破產。發現公司財產不足以清償債務的,應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請宣告破產。
(6)制作、確認清算報告和公告公司終止。
【例題】判斷正誤:股份有限公司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可以解散。
[答案]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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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