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節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估值和詢價
發行價格可以等于票面金額,也可以超過票面金額,但不得低于票面金額。
發行價格由發行人與承銷的證券公司協商確定。
一、股票的估值方法
對擬發行股票的合理估值是定價的基礎。通常的估值方法有兩大類:一類是相對估值法,另一類是絕對估值法。
(一)相對估值法
相對估值法亦稱可比公司法,是指對股票進行估值時,對可比較的或者代表性的公司進行分析,尤其注意有著相似業務的公司的新近發行以及相似規模的其他新近的首次公開發行,以獲得估值基礎。其中最常用的比率指標是市盈率和市凈率。
1.市盈率法(Price to Earnings Ratio,簡稱P/E)股票市場價格與每股收益的比率。
(1)市盈率計算公式:
市盈率=股票市場價格/每股收益
每股凈收益通常指每股凈利潤。
(2)每股凈利潤的計算公式:
(3)估值。不同行業的市盈率是不同的,不具有可比性。
2.市凈率法(Price to Bookvalue Ratio,簡稱P/B)
(1)市凈率計算公式:
市凈率=股票市場價格/每股凈資產
(2)估值
股權收益率,固定資產比例高,比如:汽車、鋼鐵。
(二)絕對估值法
公司每股股票價值=公司股權價值/發行后總股本
不適合用絕對估值法的公司包括:陷入財務危機的公司、收益呈周期性分布的公司、正在進行重組的公司、擁有某些特殊資產的公司。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詢價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下文簡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后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并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
(一)詢價對象
1.初步詢價對象
初步詢價對象是包括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托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以及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等六類機構投資者。
下列機構投資者作為詢價對象除應當符合以上規定的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1)證券公司經批準可以經營證券自營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2)信托投資公司經相關監管部門重新登記已滿兩年,注冊資本不低于4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3)財務公司成立兩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于3億元,最近12個月有活躍的證券市場投資記錄。
(二)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
投資價值研究報告應當由承銷商的研究人員獨立撰寫并署名,承銷商不得提供承銷團以外的機構撰寫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出具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承銷商應當建立完善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質量控制制度,撰寫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人員應當遵守證券公司內部控制制度。
(三)詢價與定價
詢價對象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與初步詢價,詢價對象申請參與初步詢價的,主承銷商無正當理由不得拒絕。未參與初步詢價或者參與初步詢價但未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得參與累計投標詢價和網下配售。
詢價結束后,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并應當中止發行。
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在推介過程中不得誤導投資者,不得干擾詢價對象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披露招股意向書等公開信息以外的發行人其他信息;推介資料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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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