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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投資銀行業務的監管
一、監管概述
1. 證券公司的投資銀行業務由中國證監會負責監管。承銷業務的原始憑證以及有關業務文件資料等應當至少妥善保存7年。
二、核準制
1.核準制是指發行人申請發行證券,不僅要公開披露與發行證券有關的信息,而且必須符合《公司法》和《證券法》中規定的若干實質條件,同時要求發行人將發行申請報請證券監管部門批準的審核制度。
2. 推行股票、轉債發行核準制的重要基礎是中介機構盡職盡責。
3. 特點:(P26)
由保薦人培育、選擇和推薦企業,從而增強了主承銷商的責任
由企業根據資本運營的需要來選擇,以適應企業按市場規律持續成長的需要
發行審核將逐步轉向強制性信息披露和合規性審核,發揮了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獨立審核功能
在股票發行定價上,由主承銷商向機構投資者進行詢價
三、保薦制度
(一)建立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的注冊登記管理制度
1.企業發行上市不但要有保薦機構進行保薦,還必須要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的從業人員具體來負責保薦工作。
(二)明確保薦期限
1.《保薦辦法》規定,企業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和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均需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保薦。兩個階段:盡職推薦階段、持續督導階段。從中國證監會正式受理公司申請文件到完成發行上市為盡職推薦階段。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兩個完整會計年度。上市公司再次公開發行證券的,持續督導期間為上市當年剩余的時間及其后一個完整會計年度。
例:某公司的會計審核是每一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該公司于1月31日IPO,那它的保薦人的持續督導期限為幾個月? 答案:35個月
(三)確立保薦責任
1. 要在推薦文件中對發行人的信息披露質量、發行人獨立性和持續經營能力等做出必要的承諾。
(四)引進持續信用監管和“冷淡對待”的監管措施
1. 所謂冷淡對待是指對違反相關規定的保薦人和保薦代表人根據情節輕重,在一定期間內不受理或不再受理其提出的推薦發行上市申請,嚴重的還要取消其從事保薦業務的資格。
四、中國證監會對投資銀行業務的檢查
(一)非現場檢查
1. 非現場檢查主要是通過手工或計算機系統對證券公司上報的年度報告等資料進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統計分析,通過分析及時發現存在的問題。
2. 證券公司的年度報告。證券公司應向中國證監會,滬、深證券交易所,公司住所地的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和中國證券業協會報送年度報告。中國證監會會鼓勵證券公司將年度報告對外公開披露。
例:證券公司應該向哪些機構報送年度報告( )。
A.中國證監會
B.滬深證券交易所
C.中國證券登記結算公司
D.中國證券業協會
答案:ABCD
3. 董事會報告
按發行類別(如首次發行、公募增發、配股、債券發行等)的本年和以前年度累計擔任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分銷商的次數、承銷金額和相應的承銷收入。若涉及外幣,應按承銷期末的匯率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
4. 財務報表的附注
代發行證券;證券發行人收入
5. 與承銷業務有關的自查內容
(二)現場檢查
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是證券承銷業務的合規性、正常性和安全性。
1.機構、制度與人員的檢查。
2.業務的檢查。共有17項,其中注意:
(4)是否按規定組織承銷團,承銷團中副主承銷商的數量是否符合規定。
(5)是否按規定收取包銷傭金和代銷傭金。
(7)與發行人的關聯關系是否充分披露。
(10)作為主承銷商,對發行人信息披露文件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是否進行了核查,是否出現過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
(12)在承銷業務中,是否有向發行人提供融資或變相融資的行為。
(16)已承銷尚未到期的企業債券金額有多少,是否超過凈資產的80%,是否有跟蹤,是否存在兌付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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