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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股票交易的特別處理
股票交易特別處理分為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ST)和其他特別處理(ST)。
1.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從2003年5月8日起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制度。所謂退市風險警示制度,就是指由證券交易所對存在股票終止上市風險的公司股票交易實行“警示存在終止上市風險的特別處理”。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
退市風險警示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1)受到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①最近2年連續虧損(以最近2年年度報告披露的當年經審計凈利潤為依據)。
②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公司主動改正或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對以前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進行追溯調整,導致最近2年連續虧損。
③因財務會計報告存在重大會計差錯或虛假記載,被中國證監會責令改正,在規定期限內未改正,且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④在法定期限內未披露年度報告或者半年度報告,公司股票已停牌2個月。
⑤處于股票恢復上市交易日至其恢復上市后首個年度報告披露日期間。
⑥在收購人披露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情況報告至維持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的具體方案實施完畢之前,因要約收購導致被收購公司的股權分布不符合《公司法》規定的上市條件,且收購人持股比例未超過被收購公司總股本90%。
⑦法院受理公司破產案件,可能依法宣告公司破產。
⑧證券交易所認定的其他存在退市風險的情形。
(2)上市公司應當在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之前1個交易日發布公告。上市公司相關公告內容(6項)。
2.其他特別處理
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
其他特別處理的處理措施包括:第一,在公司股票簡稱前冠以“ST”字樣,以區別于其他股票;第二,股票報價的日漲跌幅限制為5%。
特別處理不是對上市公司的處罰,只是對上市公司目前狀況的一種揭示,是要提示投資者注意風險。
實行其他特別處理上市公司的條件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形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其他特別處理: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財務會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
(3)上市公司因2年連續虧損而實行退市風險警示,以后虧損情形消除,于是按規定申請撤銷退市風險警示并獲準,但其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主營業務未正常運營,或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的凈利潤為負值。
(4)由于自然災害、重大事故等導致公司主要經營設施被損毀,公司生產經營活動受到嚴重影響且預計在3個月以內不能恢復正常。
(5)公司主要銀行賬號被凍結。
(6)公司董事會無法正常召開會議并形成董事會決議。
(7)中國證監會根據相關制度的規定,要求證券交易所對公司的股票交易實行特別提示。
(8)中國證監會或證券交易所認定為狀況異常的其他情形。
(四)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為了促進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規范發展,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深圳證券交易所根據相關法律和規章制度,于2006年11月制定了《中小企業板股票暫停上市、終止上市特別規定》。
1.退市風險警示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
(1)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其股東權益為負值;
(2)最近一個會計年度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超過1億元且占凈資產值的100%以上(主營業務為擔保的公司除外);
(4)最近一個會計年度的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或者占凈資產值的50%以上;
(5)公司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后,在24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6)連續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每日收盤價均低于每股面值;
(7)連續120個交易日內,公司股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實現的累計成交量低于300萬股。
在公司股票交易實行退市風險警示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5個交易日內披露公司為撤銷退市風險警示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2.暫停上市
中小企業板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深圳證券交易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1)因上述第(1)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股東權益仍然為負;
(2)因上述第(2)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首個年度報告注冊會計師仍出具否定意見的審計報告,或者被出具了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且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情形嚴重的;
(3)因上述第(3)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對外擔保余額(合并報表范圍內的公司除外)仍超過1億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100%以上;
(4)因上述第(4)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后,公司年度報告審計結果顯示公司違法違規為其控股股東及其他關聯方提供的資金余額超過2000萬元且占公司凈資產值的50%以上;
(5)因上述第(5)項所述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公司在其后12個月內再次受到深圳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在公司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在每月前5個交易日內披露公司為恢復上市所采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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