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點四】交易信息和交易行為的監督與管理
一、交易信息
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在每個交易日都要發布包括證券交易即時行情、證券指數、證券交易公開信息等交易信息。證券交易所還要編制反映市場成交情況的各類日報表、周報表、月報表和年報表,并及時向社會公布。
二、交易行為
監督《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規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對下列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予以重點監控:
(1)可能對證券交易價格產生重大影響的信息披露前,大量買入或者賣出相關證券。
(2)以同一身份證明文件、營業執照或其他有效證明文件開立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3)委托、授權給同一機構或者同一個人代為從事交易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4)兩個或兩個以上固定的或涉嫌關聯的證券賬戶之間,大量或者頻繁進行互為對手方的交易。
(5)大筆申報、連續申報或者密集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
(6)頻繁申報或頻繁撤銷申報,以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其他投資者的投資決定。
(7)巨額申報,且申報價格明顯偏離申報時的證券市場成交價格。
(8)一段時期內進行大量且連續的交易。
(9)在同一價位或者相近價位大量或者頻繁進行回轉交易。
(10)大量或者頻繁進行高買低賣交易。
(11)進行與自身公開發布的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相背離的證券交易。
(12)在大宗交易中進行虛假或其他擾亂市場秩序的申報。
(13)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異常交易。
《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則規定,深圳證券交易所對證券交易中的下列事項,予以重點監控:
(1)涉嫌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違法違規行為。
(2)證券買賣的時間、數量、方式等受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和規范性文件及深圳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等相關規定限制的行為。
(3)可能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的異常交易行為。
(4)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明顯異常的情形。
(5)深圳證券交易所認為需要重點監控的其他事項。
對情節嚴重的異常交易行為,證券交易所可以視情況采取下列措施:
(1)口頭或書面警示。
(2)約見談話。
(3)要求提交書面承諾。
(4)限制相關證券賬戶交易。
(5)報請中國證監會凍結相關證券賬戶或資金賬戶。
(6)上報中國證監會查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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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原茶仙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