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節 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大綱要求:了解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上市公司是指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除了應遵守《公司法》關于組織結構的一般規定外,還要遵守我國《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相關的特別規定。
知識點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特別規定
(一)股東大會的特別職權(p61,共5點,考試重點,詳記)
1.審議批準如下擔保事項:
(1)本公司及本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凈資產的5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比如說,甲公司2009年底經審計,凈資產1億元,2009年底其對外擔保的總額已經達到5000萬,2010年,如果要繼續對外提供擔保,要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批準)
(2)公司的對外擔保總額達到或超過最近1期總資產的30%以后提供的任何擔保;(需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為資產負債率超過70%的擔保對象提供的擔保;(負債比率非常高,這個公司很有可能無法歸還借款,如果公司為其提供擔保,及有可能承擔責任)
(4)單筆擔保超過最近1期經審計凈資產10%的擔保;
(5)對股東、實際控制人及關聯方提供的擔保。
2.審議公司在一年內購買、出售、重大資產超過公司最近1期經審計總資產30%的事項。(需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3.審議批準變更募集資金用途事項。
4.審議股權激勵計劃。(需經出席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5.審議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或公司章程規定應當由股東大會決定的其他事項。
其中,2、4以及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上市公司章程指引》規定的,以及股東大會上認定的會對公司產生重大影響、需要以特別決議通過的其他事項,應當由出席股東大會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通過。
(二)累積投票制度:股東擁有表決權可集中使用。
知識點二、上市公司董事和董事會的特別規定
(一)董事義務的特別規定:忠實和勤勉義務(具體自己看)
(二)上市公司設立獨立董事
獨立董事是董事會的成員,由股東大會選舉和更換。
上市公司的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以外的其他職務,并與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進行獨立、客觀判斷的關系的董事。
1.擔任獨立董事的基本條件(p63,共5項)
(1)具備擔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資格;
(2)具有《關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獨立董事制度的指導意見》所要求的獨立性;
(3)具備上市公司運作的基本知識,熟悉相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和規則;
(4)具有5年以上法律、經濟或其他履行獨立董事職責所必需的工作經驗;
(5)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條件。
由于獨立董事必須具有獨立性,因此,下列人員不得擔任獨立董事:
(1)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
(2)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及其直系親屬;
(3)在直接或間接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5%以上的股東單位或者在上市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任職的人員及其直系親屬;
(4)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3項所列舉情形的人員;
(5)為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屬企業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
(6)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人員;
(7)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2.獨立董事的提名選舉和更換(6項)
(1)上市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單獨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1%以上的股東可以提出獨立董事候選人。
(2)獨立董事的提名人在提名前應當征得被提名人的同意。
(3)被提名人的材料要報送證監會、公司所在地證監會派出機構和公司股票掛牌交易的證券交易所:中國證監會在15個工作日內對獨立董事的任職資格和獨立性進行審核。對于中國證監會持有異議的被提名人,公司可將其列為公司董事候選人,但不得列為獨立董事候選人。
(4)任職時間與董事相同,連任時間不得超過6年
(5)獨立董事連續3次未親自出席董事會會議的,由董事會提請股東大會予以撤換。
(6)獨立董事在任期屆滿前可以提出辭職。
3.獨立董事的特別職權(強調第一點)
(1)重大關聯交易(指上市公司擬與關聯人達成的總額高于300萬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經審計凈資產值的5%的關聯交易)應由獨立董事認可后提交董事會討論;
(2)獨立董事可向董事會提議聘用或解聘會計師事務所;
(3)提請召開臨時股東大會;
(4)提請召開董事會;
(5)獨立聘請外部審計機構及咨詢機構;
(6)公開征集投票權。
獨立董事行使上述職權應當全體獨立董事1/2以上同意。如果上市公司董事會下設薪酬、審計、提名等委員會的,獨立董事應當在委員會成員中占有1/2以上的比例。
4.獨立董事發表獨立意見的事項(p65,共7項)
發表意見的分類:同意、保留意見及其理由、反對意見及其理由、無法發表意見及其障礙。(多選)
5.獨立董事開展工作應當具備的條件:(5項)
(1)上市公司應當保證獨立董事享有與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權;
上市公司向獨立董事提供的資料,上市公司及獨立董事本人應當至少保存5年;
(2)上市公司應當提供獨立董事履行職責所必須的工作條件;
(3)行使職權時,有關人員積極配合,不得拒絕;
(4)獨立董事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及其他行使職權時所需的費用由上市公司承擔;
(5)上市公司應當給予獨立董事適當的津貼;
(三)設立董事會秘書
《公司法》第一百二十四條規定:“上市公司設董事會秘書,負責公司股東大會和董事會會議的籌備、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東資料的整理,辦理信息披露事務等事宜。”上市公司的董事會秘書是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對董事會負責。董事會秘書由董事長提名,經董事會聘任或解聘。公司董事或者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可以兼任公司董事會秘書。
(四)上市公司關聯關系董事表決權的限制
決議所涉及的企業有關聯關系的,不能行使表決權。
(五)董事會的其他職權(10條)
(六)董事會專門委員會的職權
上市公司董事會可以按照股東大會的有關決議,設立戰略、審計、提名、薪酬與考核等專門委員會。專門委員會的成員全部由董事組成。其中,在審計委員會、提名委員會、薪酬與考核委員會中,獨立董事應占多數并擔任召集人;在審計委員會中,至少應有1名獨立董事是會計專業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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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zy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