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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招標文件編制與發放:
(一)編制招標文件應遵循的原則和要求:
(1)招標文件必須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限制或者排斥潛在投標人,不得對潛在投標人實行歧視待遇。
(2)招標文件必須遵循誠實信用的原則,招標人向投標人提供的工程情況,特別是工程項目的審批、資金來源和落實等情況,都要確保真實和可靠
。(3)招標文件介紹的工程情況和提出的要求,必須與資格預審文件的內容相一致。(4)
招標文件的內容要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規模、性質、商務和技術要求等內容,設計圖紙應與技術規范或技術要求相一致,使招標文件系統、完整、準確。
(5)招標文件規定的各項技術標準應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
(6)招標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標明特定的專利、商標、名稱、設計、原產地或建筑材料、構配件等生產供應者,以及含有傾向或者排斥投標申請人的其他內容。如果必須引用某一生產供應者的技術標準才能準確或清楚地說明擬招標項目的技術標準時,則應當在參照后面加上“或相當于”的字樣。
(7)招標人應當在招標文件中規定實質性要求和條件,并用醒目的方式標明。
(二)招標文件的內容:
(1)投標須知。包括工程概況,招標范圍,資格審查條件,工程資金來源或者落實情況(包括銀行出具的資金證明),標段劃分,工期要求,質量標準,現場踏勘和答疑安排,投標文件編制、提交、修改、撤回的要求,投標報價要求,投標有效期,開標的時間和地點,評標的方法和標準等。
(2)招標工程的技術要求和設計圖紙等設計文件。
(3)采用工程量清單招標的,應當提供工程量清單。
(4)投標文件的格式及附錄。
(5)擬簽訂合同的主要條款。
(6)要求投標申請人提交的其他投標輔助材料。
(三)招標文件的發放:招標人可以通過信息網絡或者其他媒介發布招標文件,也可以通過出售方式發布書面招標文件。自招標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5個工作日。對招標文件的收費應當合理,不得以營利為目的。對于所附的設計文件,招標人可以向投標人酌收押金;對于開標后投標人退還設計文件的,招標人應當向投標人退還押金。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自招標文件開始發出之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五、編制工程標底:招標項目設有標底的,應根據批準的初步設計、投資概算,依據有關計價辦法,參照有關工程定額,結合市場供求狀況,綜合考慮投資、工期和質量等方面的因素合理確定標底。
六、組織踏勘現場與答疑
(一)踏勘現場:招標人不得單獨或者分別組織任何一個投標人進行現場踏勘。投標申請人對影響工程施工的現場條件進行全面考察,包括經濟、地理、地質、氣候、法律環境等情況,對工程項目一般應至少了解下列內容:
(1)施工現場是否達到招標文件規定的條件;
(2)施工的地理位置和地形、地貌管線設置情況;
(3)施工現場的地質、土質、地下水位、水文等情況;
(4)施工現場的氣候條件,如氣溫、濕度、風力等;
(5)現場的環境,如交通、供水、供電、污水排放等
;(6)臨時用地、臨時設施搭建等,即工程施工過程中臨時使用的工棚,堆放材料的庫房以及這些設施所占的地方等。
(二)答疑:對于潛在投標人在閱讀招標文件和現場踏勘中提出的疑問,招標人可以書面形式或召開投標預備會或答疑會的方式解答,但需同時將解答以書面方式通知所有購買招標文件的潛在投標人。問題及解答紀要需同時向建設行政監督部門備案,該解答的內容為招標文件的組成部分。為便于投標人在編制投標文件時,將招標人對問題的解答內容和招標文件的澄清或修改的內容編寫進去,招標人可根據情況酌情延長投標截止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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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