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咨詢工程師考試科目經濟政策投資項目管理制度考點
一、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
(一)投資項目資本金制度的由來
1996 年 8 月國務院下發《關于固定資產投資項目實行資本金制度的通知》
(二)適用范圍(經營性項目)
□國有單位的經營性項目試行
□個體和私營企業的經營性項目參照執行
□公益性投資項目不實行
(三)投資項目資本金的涵義
□項目總投資中,由投資者認繳的出資額(對投資項目而言是非債務性資金)
□項目法人不承擔此部分資金的債務,不承擔這部分資金的利息
□投資者可按其出資比例享有所有者權益
□可轉讓但不得以任何方式抽回
□計算資本金基數的總投資=固定資產投資+鋪底流動資金
(四)資本金的出資方式與資金來源(三大類)
□出資方式
△投資項目資本金可以用貨幣出資,也可以用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作價出資。
△對作為資本金的實物、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土地使用權,必須經過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依照法律、法規評估作價。
△以工業產權、非專利技術作價出資的比例不得超過投資項目資本金總額的 20%,國家對采用高新技術成果有特別規定的除外。
(四)資本金的出資方式與資金來源
□資金來源
△各級人民政府的財政預算內資金、國家批準的各種專項建設基金、“撥改貸”和經營性基本建設基金回收的本息、土地批租收入、國有企業產權轉讓收入、地方人民政府按國家有關規定收取的各種規費及其他預算外資金;
□資金來源
△國家授權的投資機構及企業法人的所有者權益(包括資本金、資本公積金、盈余公積金和未分配利潤、股票上市收益資金等)、企業折舊資金以及投資者按照國家規定從資金市場上籌措的資金;
△社會個人合法所有的資金;
△國家規定的其他可以用作投資項目資本金的資金。
(五)投資項目資本金的比例規定
□在審批可行性研究報告時核定
□2009 年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對部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調整:
△鋼鐵項目資本金比例由 25%及以上提高到 40%及以上;
△水泥、電解鋁、房地產開發項目(不含經濟適用房項目)資本金比例由 20%及以上提高到 35%及以上。
□2009 年國務院發出通知,決定對部分行業固定資產投資項目資本金比例進行調整:
△煤炭、電石、鐵合金、燒堿、焦炭、黃磷、玉米深加工、機場、港口、沿海及內河航運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調整為 30%。
△交通、化肥(鉀肥除外)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調整為 25%。
△除保障性住房和普通商品住房項目以外的其他房地產開發項目,最低資本金比例調整為 30%。
(六)資本金管理
□認繳方式
△一次認繳,根據建設進度按比例逐年到位
□可行性研究報告中應有資本金籌措的詳細說明
□概算變動,資本金做相應調整(對投資項目概算要實行靜態控制、動態管理)
□資本金存放與使用
△主要使用哪個銀行的貸款,資本金存入該行
△主要使用國家開發銀行貸款的項目,資本金存入國家開發銀行指定銀行
□對資本金不到位的處罰
△投資管理部門-不發給投資許可證
△金融部門-不予貸款
二、項目法人責任制
(一)制定和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的目的
為了建立投資責任約束機制,規范項目法人的行為,明確其責、權、利,提高投資效益,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原國家計委于 1996 年制定并頒布了《關于實行建設項目法人責任制的暫行規定》
(二)內涵及適用范圍
□內涵: △可對一個項目獨立的承擔責、權、利的組織
□適用范圍: △國有單位經營性基本建設大中型項目在建設階段必須組建項目法人
□無項目法人的處罰
△投資主管部門不予批準開工
△不予安排年度投資計劃
(三)項目法人的設立
□設立形式: △有限責任公司(包括國有獨資公司);△股份有限公司
□項目法人的職責(項目全過程負責)
△項目的策劃 △資金籌措
△建設實施 △生產經營
△債務償還 △資產的保值增值
□項目法人設立的時間要求
△項目法人籌備組
○在項目建議書批準后成立; ○主要由項目的投資方派代表組成
△項目法人的組建方案: ○在申報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時同時提出
△正式成立項目法人: ○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批準后
(四)項目法人的組建
□需設立子公司的-重新設立項目法人
□設分公司分廠的-原企業法人即是項目法人
□國有獨資公司形式的-要設立董事會
□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要設立股東會、董事會和監事會
三、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制度
(一)招標投標制度的概念和意義
□概念
△項目業主與承包商依法按規范的程序實現工程項目交易的行為和過程,包括招標發包與投標承包兩個方面。
□意義
△招標投標的競爭性、公開性和公平性特點,對節約資金和提高采購質量具有顯著作用。
(二)相關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等
(三)適用范圍
□業務范圍
△勘察 △設計 △施工 △監理
△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
□項目類型
△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國外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規模標準
△施工單項 200 萬元以上
△采購單項 100 萬元以上
△勘察、設計、監理單項 50 萬元
△單項低于以上標準,但總投資在 3000 萬元以上
(四)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招標公告邀請不特定投標人參與)
□邀請招標(發投標邀請書方式邀請特定投標人參與)
△國家重點項目和省級確定的重點項目不適宜公開招標的,可以邀請招標
△應向三個以上的組織發出投標邀請書
(五)公開招標的一般程序
□招標、投標、開標、評標、決標、授予合同
四、建設工程監理制度
(一)實施及其意義
□1988 年試點,1997 年以法律形式做出規定
□建設工程監理制度的推行,對于保證建設工程質量,提高建設工程管理水平,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二)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1997)
《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國務院令第 279 號),《建設工程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規定》 (建設部令第 86 號),以及《建設工程監理規范》(GB 50319—2000)。
(三)監理單位質量責任和義務
□監理單位必須有相應的資質
□監理單位不得轉讓監理業務
□監理單位與施工單位和材料設備供應單位之間不得有隸屬關系和利害關系
□未經監理工程師簽字,施工不得進行下一道工序;未經總監理工程師簽字,建設單位不撥付工程款,不進行竣工驗收
□監理工程師采取旁站、巡視和平行檢驗等形式進行監理
(四)監理范圍和規模標準
□國家重點建設工程
□大中型公用事業工程(總投資 3000 萬元以上)
△供水、供電等市政工程項目
△科技、教育、文化等項目
△體育、旅游、商業等項目
△衛生、社會福利等項目
△其它公用事業項目
□成片開發建設的住宅小區工程
△5 萬平米以上的必須監理
△5 萬平米以下的由省級建設行政主管部門確定
△高層住宅以及復雜的多層住宅必須監理
□利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工程
□國家規定必須實行監理的其他工程
△總投資 3000 萬元以上的關系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基礎設施項目
△學校、影劇院、體育場館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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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g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