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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簽訂合同
招標人和中標人應當自中標通知書發出之日起30日內,按照招標文件和中標人的投標文件訂立書面合同,招標人和中標人不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內容的其他協議。
簽訂合同協議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招標文件、中標人的投標文件以及中標通知書。招標人與中標人不得通過合同談判改變原招標文件、投標文件的實質性內容,或含有與國家現行的法律法規相抵觸的內容。
招標人和中標人合同談判的洽談紀要(如有時)應作為工程施工合同的組成部分。
合同中確定的建設規模、建設標準、建設內容、合同價格應當控制在批準的初步設計及概算文件范圍內;確需超出規定范圍的,應當在中標合同簽訂前,報原項目審批部門審查同意。
凡應報經審查而未報的,在初步設計及概算調整時,原項目審批部門一律不予承認。
招標人不得直接指定分包人,對于不具備分包條件或者不符合分包規定的,招標人有權在簽訂合同或者中標人提出分包要求時予以拒絕。發現中標人轉包或違法分包時,可要求其改正;拒不改正的,可終止合同,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監
理人員和有關行政部門發現中標人違反合同約定進行轉包或違法分包的,應當要求中標人改正,或者告知招標人要求其改正;對于拒不改正的,應當報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查處。
中標人不與招標人訂立合同的,投標保證金不予退還并取消其中標資格,給招標人造成的損失超過投標保證金數額的,應當對超過部分予以賠償;沒有提交投標保證金的,應當對招標人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招標人無正當理由不與中標人簽訂合同,給中標人造成損失的,招標人應當給予賠償。簽訂合同后5個工作日內,向中標人和未中標的投標人退還投標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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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