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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違約責任
1.供貨人違約責任
(1)不能按時交貨的,應向購貨人償付違約金。具體償付比例可由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提前交貨或多交的貨物的品種、型號、規格、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供貨人應承擔購貨人代保管期內實際發生的保管、保養等費用。
(3)購貨人按供貨人通知的時間、地點前往提貨而未提到時,供貨人應負逾期交貨的違約責任,并承擔購貨人因此而支付的實際費用。
(4)貨物的規格、品種、質量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如果購貨人同意利用,應當按質論價,由供貨人負責包修、包換、包退,并承擔修理、調換、退貨所發生的實際費用;不能修理或調換的,按不能交貨處理。
(5)產品包裝不符合合同約定的,必須重新包裝的,供貨人應重新包裝,并承擔因此支付的費用。
(6)由于貨物錯發到貨地點或接貨單位造成逾期交貨的,供貨人應支付違約金。未經購貨人同意,供貨人擅自改變運輸路線和運輸工具的,應承擔由此增加的費用。
2.購貨人違約責任
(1)中途退貨或無故拒收貨物,應支付違約金,并承擔供貨人由此發生的費用和賠償由此造成的損失。具體賠償比例雙方在合同中約定。
(2)自提貨物未按供貨人通知的日期或合同規定的日期提貨的,應承擔供貨人在此期間所支付的保管費、保養費。
(3)未按合同規定日期付款的,應按合同約定支付違約金。在此期間如遇國家規定的價格上漲時,承擔由此而多發生的費用。
(4)錯填或臨時變更到貨地點且沒提前通知供貨人的,應承擔由此而多支付的費用。
(5)在合同約定的驗收期限內,未進行驗收或驗收后在規定的期限內,未提出異議的,視為默認。對于提出質量異議或因其他原因提出拒收的一般貨物,在代保管期內,應按原包裝妥善保管、保養,不得動用,一經動用即視為接收。
(十)爭議 貨物采購合同發生爭議,雙方應協商解決,協商不成可聘請咨詢工程師或有關行業主管部門等第三方進行調解,協調不
成時,可按照合同也選擇仲裁機構仲裁或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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