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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咨詢
1.企業投資項目備案制
《國務院關于投資體制改革的決定》等文件規定,凡是不使用中央政府性資金(包括中央預算內投資、納入中央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專項建設資金、國債投資、借用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等具有主權信用性質的外債投資)和地方政府投資(包括地方政府預算內投資、納入地方政府財政預算管理的各類建設資金)的項目,對于《政府核準的投資項目目錄》范圍外的企業投資項目,以及外商投資和境外投資項目之外的所有企業投資項目,均實行備案制。
除不符合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產業政策禁止發展,或需要報送政府核準或審批的項目之外,地方各級項目備案機關均應對需要備案的企業投資項目予以備案。環境保護、國土資源、城市規劃、建設管理、銀行等部門機構應按照職能分工,對地方投資管理部門予以備案的項目依法獨立進行審查和辦理相關手續,對投資主管部門不予備案的項目以及應備案而未備案的項目,不應辦理相關手續。
2.備案的主要內容
備案機關應按前置性審查的要求制定需要備案內容,一般包括:
①項目法人基本信息(股權結構、經營范圍、單位名稱、聯系人及聯系方式等);
②項目名稱、項目性質、建設地點、建設規模、主要建設內容及技術標準,或生產工藝方案及技術來源;
③項目實施進度計劃;
④投資估算、資金籌措方案及落實情況;
⑤勞動用工、安全生產等情況;
⑥擬建項目對區域經濟、社會發展的影響;
⑦與區域規劃、專項規劃等相關規劃的銜接情況;
⑧資源開發、行業準入等資質證明材料,以及其他有關專業性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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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