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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合同工期、質量、價款。
1.合同工期 2.質量標準:是協議書中的核心內容。3.合同價款:對于非招標工程,應以施工圖預算為基礎,由發包人承包人雙方商定加工程變更增減價的方式確定。合同價款不是全部工程價格,除合同價款外,工程價格還包括追加合同價款和由發包人支付的其他費用。
(四)合同生效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對于施工合同,目前,《建筑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并未規定需要辦理批準、登記手續才能生效。當事人采用合同書形式訂立合同的,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合同成立。《建筑法》和《合同法》都要求采用書面形式訂立施工合同,因此,施工合同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時生效。另外,《合同法》第四十五條還規定,當事人對合同的效力可以約定附條件。附生效條件的合同,自條件成就時生效。因此,發包人和承包人可以在協議書中約定合同生效的條件。如合同經公證或鑒證后生效。
合同訂立時間指合同雙方簽字蓋章的時間。
(五)通用條款的主要內容
1.發包人的義務
(1)辦理土地征用、拆遷補償、平整施工場地等工作
(2)水、電、通信線路三通
(3)道路要求
(4)工程地質和其他資料
(5)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6)辦理施工許可證和臨時用地、停水、停電、中斷道路交通、爆破作業以及可能損壞道路、管線、電力、通信等公共設施法律、法規規定的申請批準手續及其他施工所需的證件(證明承包人自身資質的證件除外)。
(7)確定水準點與坐標控制點,以書面形式交給承包人。
(8)組織承包人和設計單位進行圖紙會審和設計交底
(9)協調處理施工現場周圍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并承擔有關費用
(10)組織設計、施工、監理等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并辦理竣工驗收備案手續
(11)建立、健全并及時向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移交建設項目檔案 (12)發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2.承包人義務
(1)根據發包人的委托,在其設計資質允許的范圍內,完成施工圖設計或與工程配套設計,經工程師確認后使用,發生的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2)向工程師提供年、季、月工程進度計劃及相應進度統計報表 (3)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維修非夜間施工使用的照明、圍欄設施,并負責安全保衛
(4)按雙方約定的數量和要求,向發包人提供在施工現場辦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設施,發生費用由發包人承擔
(5)遵守有關行政部門對施工場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環境保護和安全生產等的管理規定,按管理規定辦理有關手續,并以書面形式通知發包人。發包人承擔由此發生的費用,因承包人責任造成的罰款除外
(6)已竣工工程未交付發包人之前,承包人按專用條款約定負責已完工程的成品保護工作,保護期間發生損壞,承包人自費予以修復
(7)按雙方的約定做好施工現場地下管線和鄰近建筑物、構筑物(包括文物保護建筑)、古樹名木的保護工作
(8)保證施工場地清潔符合環境衛生管理的有關規定(9)承包人應做的其他工作,雙方需要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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