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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財務公司可以經營下列部分或者全部業務:
對成員單位辦理財務和融資顧問、信用鑒證及相關的咨詢、代理業務;
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經批準的保險代理業務;
對成員單位提供擔保;
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委托貸款及委托投資;
對成員單位辦理票據承兌與貼現;
辦理成員單位之間的內部轉賬結算及
相應的結算、清算方案設計;
吸收成員單位的存款;
對成員單位辦理貸款及融資租賃;
從事同業拆借;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的其他業務。財務公司分公司不得辦理擔保、同業拆借業務。
符合條件的財務公司,可以向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申請從事下列業務:經批準發行財務公司債券;承銷成員單位的企業債券;對金融機構的股權投資;有價證券投資;成員單位產品的消費信貸、買方信貸及融資租賃
。財務公司分公司不能從事上述業務。
(2)財務公司不得從事離岸業務,除協助成員單位實現交易款項的收付外,不得從事任何形式的資金跨境業務。
財務公司不得辦理實業投資、貿易等非金融業務。
3.信用合作組織
信用合作組織是合作制在金融領域的具體實踐形式。國際公認的“合作組織7原則”是:自愿與開放原則;民主管理、一人一票原則;非贏利和社員參與分配原則;自主和不負債原則;教育、培訓和信息原則;社際合作原則;社會性原則。
根據《農村信用合作社管理規定》(1997),合作制可理解為“由社員人股組成、實行社員民主管理、主要為社員提供金融服務”。
因此,無論國內國外,合作金融都具有以下基本經濟特征:
①自愿性;
②互助共濟性;
③民主管理性;
④非贏利性。
城市信用合作社和農村信用合作社是我國目前最主要的信用合作組織。
4.金融租賃公司
根據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令(2007年第1號)頒布的《金融租賃公司管理辦法》,金融租賃公司是指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以經營融資租賃業務為主的非銀行金融機構。
金融租賃公司名稱中標明“金融租賃”字樣。未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融資租賃業務或在其名稱中使用“金融租賃”字樣,但法律法規另有規定的除外。
融資租賃,是指出租人根據承租人對租賃物和供貨人的選擇或認可,將其從供貨人處取得的租賃物按合同約定出租給承租人占有、使用,向承租人收取租金的交易活動。
適用于融資租賃交易的租賃物為固定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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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中大編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