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解讀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的監管思路
國際保險監督官協會(IAIS)的監管體系主要由24個保險監督管理文件構成,包括9個保險監管指導文件、6條保險監管原則和9條監管標準。在這個以保險機構風險控制為核心的監管體系中,上述監管文件,從保險監管的總體指導方針到監管保險公司的經營管理風險,從監管保險主體的市場準入到監管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從單一的傳統保險業務到金融一體化形勢下的綜合監管,都予以了盡可能清晰的指導思想和基本操作原則、標準。
一、采用全面的保險監管原則
IAIS采用了全面的保險監管原則。除了有效的保險監管的基礎條件,IAIS還采用了六類保險監督管理的核心原則,包括保險監管體系、保險機構監管、連續監管、審慎監管原則、市場和消費者、反洗錢和打擊對恐怖組織的資金支持等,這些原則全面保證了一個保險市場的健康運行和發展。
保險監管體系包括保險監管目標、保險監管機構、保險監管過程以及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保險監管目標原則能夠明確界定保險監管的主要目標。保險監管機構原則能夠要求法律授予監管機構有足夠的權力、法律保障和財務資源來實施其功能和權力,并且在履行其職責和權力時,相對獨立和自負其責;必要時,監管機構有權采取緊急措施,以達到其監管目標,尤其是保護投保者的利益。保險監管過程原則能夠鼓勵監管機構以透明和負責的方式履行其職責。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原則能夠使保險監管機構在遵守保密要求的前提下,與有關監管機構合作和分享信息。
IAIS明確了保險機構的監管包括執照的發放、高管人員的資格審定、股權變更和資產轉移、保險機構的公司治理及其內控機制。IAIS要求執照發放清楚、客觀公開,要求保險公司的主要股東、董事會成員、高級經理人員、審計師、精算師都是能夠履行其職責的合格的人員,他們要有合格并適宜職責的品行、能力、經驗及資格;針對保險公司股權變更和資產轉移,監管機構對保險公司股權變更或保險業的資產轉移或合并予以批準;公司治理結構應區分和保護所有有關各方的利益,監管機構要求保險公司遵循所有適用的公司治理的標準;建立內部內控制度,這些內控制度要與該公司的性質和業務規模相適應,監督和報告制度使得董事會和高級經理層可以監督和控制公司的運行。
保險經營的連續監管原則能夠明確要求對保險機構的監管應當具有連續性及一致性。連續監管包括市場分析、向保險機構收取報告和非現場檢查、現場檢查、預防和改正措施、執行或處罰、解散和退出市場以及對集團的監管。
審慎監管原則包括風險分析和管理、保險活動、負債、投資、衍生產品及類似產品、資本充足和償付能力。該原則能夠要求保險公司認識并能有效地分析和管理它們面臨的風險;要求保險公司評價和管理它們所承擔的風險,尤其是通過再保險,并要有能保證足夠數量保費的工具。
反洗錢和打擊對恐怖組織資金支持的原則能夠促使保險公司和中介,至少那些出售壽險產品或其他保險相關投資的保險公司和中介,根據國際反洗錢工作組(FATF)的建議,采取有效措施發現、阻止和報告洗錢及對恐怖組織資金支持的情況。
二、有效實現風險控制目標
首先,IAIS通過資本充足性與償付能力監管加強保險主體的風險控制。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原則是IAIS的保險公司監管體系中最重要的內容。它制定了14個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原則。IAIS通過技術準備金原則、其他負債準備金原則和再保險準備金原則,要求充足、可靠、客觀地提取各類準備金,并實現風險轉移的有效性;通過資產原則和匹配原則,既控制了資產規模的合理性和易變現,又充分強調了資產與負債之間的匹配;通過資本金最低限額原則和損失吸收原則,解決資本充足性問題,特別是吸收緣于技術性風險和其他風險所造成的損失問題;通過償付能力控制線,為監管機構在保險公司償付能力降到控制水平以下時,干預保險公司的業務提供了依據;通過信息披露原則,為消費者在根據自己的需要評價一種保險產品的風險和適用性時提供了條件;并且,通過風險敏感性原則,保障了資本充足性和償付能力監管體系能夠在任何時候都具有適用性。
為了充分實現資本充足性與償付能力監管,IAIS還專門制定了保險公司資產管理的監管標準和投資風險管理的規定,要求對資產管理進行嚴格的監測和控制。
IAIS對保險公司的壓力測試要求,能夠據此確定保險公司的財務是否具有抗風險性,能否化解各種情況下可能發生的損失。
其次,IAIS通過對保險主體的再保險監管,充分實現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再保險有助于保險市場的穩定,通過分散和限制區域性風險累積,能夠改善直接保險公司的風險特性和財務穩定性,從而創造承保能力。IAIS通過對保險主體的再保險監管,充分實現保險公司的風險控制。IAIS在嚴格監管保險公司分保行為的同時,對再保險人進行嚴格監管。
三、通過現場監管與信息披露相結合,促進保險市場的有序發展
IAIS將現場檢查最重要的目標確定為評估公司現在和預期的償付能力,即發現問題,研究問題背后的原因,并加以克服;并確定了現場檢查的程序。主要包括計劃和準備、實地考察以及評估與報告。通過現場檢查,可以評估資產和負債,分析價目表的適當與否以及運營的平衡性;評價保險業務的技術行為;評價如何對待客戶,并確定是否有損害保單持有人或公共利益的非法或不正確的行為;評價會計和內部控制制度,并形成一個關于公司治理的意見;發現由于該公司的組織結構或隸屬于一個集團而引發的問題。IAIS賦予監管機構調查保險和再保險公司的權力,以及收集任何種類信息的權力,并且在適宜的時候,監管機構有權把現場監管擴展到與被監管公司有資本聯系或已經接受該公司外包服務的經紀商和公司。
IAIS要求保險公司應比其他公司披露更多的信息,至少包括財務狀況、財務表現、風險暴露程度及其管理、信息準備包括會計政策,以及基本業務、管理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信息。此外,IAIS還要求保險公司應對壓力測試假定情況的實際財務結果進行公開披露,從而使市場參與者可以評估和比較在賬戶、風險暴露以及它們對財務狀況和經濟績效的影響中所固有的不確定性。
四、通過跨區域的監管合作,實現對國際保險人、保險集團及其跨國業務經營的綜合監管
目前,很多保險人和保險集團正在迅速拓展其國際業務,并將其經營的觸角伸向那些新興的保險市場。在這種環境下,保險監管機構之間的國際合作非常重要。而確立指導原則,指導保險監管機構在監管那些國際保險人和保險集團的境外經營活動中開展的相互合作,可以確保并增強這種合作的效果。IAIS重點調控那些具有財務實力的保險人的保險客戶、潛在保險客戶的利益以及保險人自身的償付能力,而不是采用商業調控行為。通過保險監管機構的合作,實現了跨國業務經營的監管。
確保所有的保險機構都無法逃避監管。保險監管機構進行合作的主要目的,就是要確保所有的保險機構都無法逃避監管。雖然擔心可能出現的重復監管工作,但是,每個監管機構都有義務保證其司法轄區內的全部境外保險機構受到有效的監管。
在確定是否基于何種理由來授權或繼續授權其司法轄區內的某個境外保險人的子公司或分支機構開展經營活動時,東道國監管機構要逐項評估境外保險人在其本國司法轄區內得到監管的效果,同時,在必要的情況下與其本國監管機構交換意見。開展監管工作的傳統方法,主要強調的是對那些單個保險公司進行有效的獨立監管,保險監管機構會試圖在其司法轄區內為單個保險人設立屏障,使其與同一集團內的其他公司保持獨立。
依據東道國和本國監管機構之間的磋商結果設立跨國保險機構。當某個保險人申請新建一個境外機構時,IAIS的許可程序使東道國和本國監管機構有機會開始協作。東道國監管機構,常常希望在許可提議的某些具體方面,征求本國監管機構的意見,但是,無論在什么情況下,在頒發許可之前,它們都要確保直接保險母公司的本國監管機構沒有任何異議。東道國監管機構在審批境外機構或合資企業提出的許可申請時,要格外謹慎。有關許可的最終決定,應由東道國監管機構根據非歧視性標準來作出。
有效監管跨國保險服務的境外保險人。境外保險人是否有權在所有司法轄區內提供跨國保險服務,這通常是涉及到有關司法轄區的法律問題。
在努力改進對國際保險人和保險集團的監管工作的同時,不斷地努力改進保險人與監管機構之間,以及不同監管機構之間的信息交流。這樣有利于解決實質性的監管問題,而不是單純傳送大量的常規信息。監管機構可以得到健全的國際審計及精算標準的支持。所有的境外機構都應接受外部審計,同時,如果必要的話,在本國或東道國監管機構的督促下進行外部審計。
此外,IAIS制定了集團協調的監管標準,特別是協調協議。協調協議包括:監管者之間即時和緊急情況下信息交流的程序、與頂級控股公司進行溝通的程序、召集主要監管者定期召開會議的程序,以及對所討論組織或公司進行綜合評價的程序。此外,在緊急情況下監管者之間可以不受限制開展審慎監管的信息交流。通過這些協調協議,促進了國際保險組織和其他涉及重大保險活動的國際金融組織的監管者之間的合作和信息共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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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