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表時間:2014/2/20 15:21:25 來源:中大網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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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公估人考試指導:保險公估人的法律地位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保險人和被保險人可以聘請依法設立的獨立的評估機構或者具有法定資格的專家,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和專家,應當依法公正地執行業務。因故意或者過失給保險人或者被保險人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依法受聘對保險事故進行評估和鑒定的評估機構收取費用,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辦理。”這個規定為我國保險公估人的產生與運作提供了法律上的依據。以此為依據,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了《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在我國,保險公估機構只能是專業的,不能是兼業的,也不能是個人的,更不能是從屬性的。即只有專業的、獨立的保險公估機構在保險市場上才能受到法律的保護和扶持。
按照我國《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可以選擇合伙企業、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等組織形式設立。合伙企業由各合伙人共同出資、合伙經營、共擔風險、共享利益,對合伙企業的債務承擔無限連帶責任。合伙企業可以委托執行合伙人對外代表合伙企業進行民事活動。合伙企業由《合伙企業法》規范。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資格,能以自己的名義進行民事活動,享有權利,承擔義務。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由公
司法調整。不論是哪種企業組織形式,它們都是獨立的市場經濟主體,保險公估機構獨立、客觀、公正的特性決定了它不能成為任何政府部門或保險公司的附屬機構,必須是獨立于保險人和被保險人之外擁有獨立財產、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中介服務機構。
保險公估合同是“委托合同”,而不是“承攬合同”。按“承攬合同”的含義,承攬人須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而公估人是獨立完成公估工作的,其公估結論是以“科學、公正、合理”為標準進行衡量的,而不是以定作人要求進行衡量的。按照“委托合同”的有關規定,受托人應當按照委托人的指示處理委托事務。保險公估人在代理委托人處理公估事務時,必須遵循保險公估活動的基本原理。根據保險公估合同的雙務、有償及其公估業務內容的專業性和客觀公正性,我們可以認定保險公估機構在保險公估合同中具有獨立、平等的地位。考試大編輯整理
(責任編輯:liushengbao)