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合格,頒發人事部統一印制并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該證書全國統一編號,在全國范圍內有效。是聘任翻譯專業技術職務的必備條件之一。根據國家人事部辦公廳國人廳發[2005]10號文件《關于2005年度二級、三級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考試有關工作的通知》自2005年起,二級、三級英語翻譯專業資格(水平)筆譯、口譯“交替傳譯”類考試在全國范圍舉行,各地區、各部門不再進行翻譯系列英語翻譯、助理翻譯任職資格的評審工作。 翻譯專業資格(水平)證書實行定期登記制度,每3年登記一次。有效期滿前,持證者應按規定到指定的機構辦理再次登記手續。再次登記,還需要提供接受繼續教育或業務培訓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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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lin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