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款業務法律規定
商業銀行辦理個人儲蓄存款業務,應當遵循:存款自愿、取款自由、存款有息、為存款人保密的原則。
存款業務的基本法律要求
其一,經營存款業務特許制
未經國務院銀行業監督管理機構批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等商業銀行業務,任何單位不得在名稱中使用“銀行”字樣。
其二,以合法正當方式吸收存款
其三,依法保護存款人合法權益
商業銀行應當保證存款本金和利息支付,不得拖延、拒絕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
商業銀行有權拒絕任何單位和個人查詢、凍結、扣劃存款人的存款(除非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如下述對公檢法出于辦案需要的專門規定)
對單位存款查詢、凍結、扣劃的條件和程序※
其一,查詢單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違法犯罪案件,需要向銀行查詢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有關的銀行存款或查閱有關的會計憑證、賬簿等資料時,銀行應積極配合。查詢人必須出示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和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查詢存款通知書”,由銀行行長或其他負責人簽字后并指定銀行有關業務部門憑此提供情況和資料,并派專人接待。查詢人不得借走原件,需要的資料可以抄錄、復制或照相,并經銀行蓋章。對銀行提供的情況和資料,應當依法保守秘密。
其二,凍結單位存款
人民法院因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因查處經濟犯罪案件需要凍結企事業單位、機關、團體與案件直接有關的一定數額的銀行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凍結存款通知書”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經銀行行長(主任)簽字后,銀行應當立即憑此并按照應凍結資金的性質,凍結當日單位銀行賬戶上的同額存款。如遇被凍結單位銀行賬戶的存款不足凍結數額時,銀行應在六個月的凍結期內,凍結該單位銀行賬戶可以凍結的存款,直至達到需要凍結的數額。
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長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在凍結期滿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每次續凍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逾期不辦理繼續凍結手續的,視為自動撤銷凍結。
如果凍結單位存款發生失誤,應及時予以糾正,并向被凍結存款的單位作出解釋;被凍結的款項,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
※這里應重點理解,一是,依法凍結單位存款應注意:被凍結的款項在凍結期限內如需解凍應以作出凍結決定的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簽發的“解除凍結存款通知書”為憑,銀行不得自行解凍;二是,凍結單位存款的期限最長不超過六個月;三是,被凍結的款項,不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應計付利息,在扣劃時其利息應付給債權單位;四是屬于贓款的,凍結期間不計付利息;如凍結有誤,解除凍結時應補計凍結期間利息
其三,扣劃單位存款
人民法院審理或執行案件,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對查處的經濟犯罪案件作出不予起訴、撤銷案件和結案處理的決定,在執行時,需要銀行協助扣劃單位存款,必須出具縣級(含)以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局簽發的“協助扣劃存款通知書”(附人民法院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支付令、制裁決定的副本或行政機關的行政處罰決定書副本,人民檢察院的不起訴決定書、撤銷案件的決定書副本,公安機關的處理決定書、刑事案件立案報告表的副本)及本人工作證或執行公務證,銀行應當憑此立即扣劃單位的有關存款。
中國人民銀行是管理利率的唯一有權機關,其他任何單位無權制定利率;
關于存單糾紛案件的認定與處理
存款機構出具了存單,不論自己的經辦人將該筆款項入賬或不入賬或部分入賬,存款機構無權單方更改,如果單方更改,則其更改違反存款合同規定。
存單關系效力認定的兩個要件
(1)形式要件 指存單等憑證的真實性,包括存單的式樣、版面以及簽章的真實性。
(2)實質要件 指存款關系的真實性,也就是存單持有人向金融機構交付存單所記載款項的真實性。
關于存款合同的概念:存款合同是經營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存款機構)與存款人之間達成的權利義務關系協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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