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幫助各位考生更好的復習2011年注冊測繪師考試中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這門學科,此處特地整理編輯2011年注冊測繪師考試測繪管理與法律法規輔導資料,希望可以對參加2011年注冊測繪師考試的各位同學有所幫助!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地籍測繪規劃,組織管理地籍測繪。
(十六)、會同建設部門編制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技術規范
第二十條 城市建設領域的工程測量活動,應當執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十七)、會同建設部門編制房產技術規范
第二十條與房屋產權、產籍相關的房屋面積的測量,應當執行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編制的測量技術規范。
(十八)、組織制定測繪資質管理規定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十九)、組織全國測繪資質審查發證
第二十三條 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測繪行政主管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測繪資質審查、發放資質證書,具體辦法由國務院測繪行政主管部門商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規定。
(二十)、會同有關部門依法監督管理全國測繪市場
第二十四條 測繪單位不得超越其資質等級許可的范圍從事測繪活動或者以其他測繪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并不得允許其他單位以本單位的名義從事測繪活動。
測繪項目實行承發包的,測繪項目的發包單位不得向不具有相應測繪資質等級的單位發包或者迫使測繪單位以低于測繪成本承包。
測繪單位不得將承包的測繪項目轉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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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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