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賃合同
1.形式與期限
期限 | 最長20年——超出部分無效,但可多次續訂 |
形式 | 6個月以上租賃——書面合同;否則,視為不定期租賃 ——雙方可隨時解除,但出租人解除需提前通知 |
不定期租賃 | 定期租賃期間屆滿,承租人繼續使用租賃物,出租人沒有提出異議的,視為按原租賃合同不定期租賃 |
2.當事人的權利義務
(1)出租人:維修租賃物的義務
如果出租人不維修,承租人可以自行維修,維修費用由出租人負擔。因維修租賃物影響承租人使用的,應當相應減少租金或者延長租期。
(2)承租人:支付租金
支付時間有約定按約定;無約定,每屆滿一年支付一次,剩余期間不滿1年的,應當在租賃期間屆滿時一并支付。
(3)租賃物的改善或增設他物
需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出租人可以要求恢復原狀或賠償損失。
(4)承租人轉租問題
應當經出租人同意——否則,出租人有權解除合同;
經出租人同意的轉租——兩個租賃合同;
第三人造成租賃物損失的,承租人應當賠償。
(5)買賣不破租賃
含義:租賃期間,租賃物所有權轉移,租賃合同繼續有效。
例外:抵押在先的,租賃關系不得對抗已經登記的抵押權。
3.租賃房屋的出售
——承租人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權
(1)通知
一般:出賣之前合理期間內,通知承租人。
拍賣:應當在拍賣5日前通知承租人。
(2)優先購買權的限制
①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
②出租人將房屋出售給近親屬,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孫子女;
③出租人履行通知義務后,承租人15日內未明確表示購買;
④第三人善意購買并已辦理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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