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單選題】:
2007年4月30日,甲以手機短信形式向乙發出購買一臺筆記本電腦的要約,乙于當日回短信同意要約。但由于“五一”期間短信系統繁忙,甲于5月3日才收到乙的短信,并因個人原因于5月8日才閱讀乙的短信,后于9日回復乙“短信收到”。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乙之間買賣合同的成立時間是( )。(2007年)
A.2007年4月30日 B.2007年5月3日
C.2007年5月8日 D.2007年5月9日
【答案】B
【解析】(1)承諾于5月3日到達對方時生效;(2)承諾生效、合同成立。
要約失效的時間
【單選題】:
甲公司于4月1日向乙公司發出訂購一批實木沙發的要約,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復。4月2日乙公司收到該要約。4月3日,甲公司欲改向丙公司訂購實木沙發,遂向乙公司發出撤銷要約的信件,該信件于4月4日到達乙公司。4月5日,甲公司收到乙公司的回復,乙公司表示暫無實木沙發,問甲公司是否愿意選購布藝沙發。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甲公司要約失效的時間是( )。
A.4月3日
B.4月4日
C.4月5日
D.4月8日
【答案】C
【解析】(1)甲公司在要約中要求乙公司于4月8日前答復(確定了承諾期限),該要約不可撤銷,因此4月4日撤銷要約的通知到達時,不產生撤銷要約的效力;(2)受要約人對要約的內容作出實質性變更的(將實木沙發變更為布藝沙發),原要約失效。
承諾的遲到
【單選題】:
甲公司向乙公司發出要約,要約明確指出乙公司如欲接受應在2012年8月1日前回復;乙公司于2012年7月20日通過丙快遞公司發出承諾,但由于丙公司快遞員投遞失誤,承諾于2012年8月10日方送達甲公司;此時,甲公司已將要約所述貨物全部出售給丁公司,無貨可供應乙公司,但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久等無貨,于2012年9月15日派人催貨,甲公司以乙公司的承諾遲到為由予以拒絕,乙公司不服。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2年)
A.合同已經生效,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B.合同已經生效,但甲公司無須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C.合同尚未生效,甲公司無需向乙公司承擔任何責任
D.合同尚未生效,但甲公司應賠償乙公司所受損失
【答案】A
【解析】受要約人乙公司在承諾期限內發出承諾,按照通常情形能夠及時到達要約人甲公司,但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諾到達要約人時超過承諾期限的,為遲到承諾,除甲公司及時通知乙公司因承諾超過期限不接受該承諾的以外,該承諾為有效承諾。在本題中,由于甲公司未采取任何措施,乙公司的遲到承諾為有效承諾,合同已經生效,甲公司應向乙公司承擔違約責任。
無權代理
【單選題】:
甲是乙公司采購員,已離職。丙公司是乙公司的客戶,已被告知甲離職的事實,但當甲持乙公司蓋章的空白合同書,以乙公司名義與丙公司洽購100噸白糖時,丙公司仍與其簽訂了買賣合同。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09年新制度)
A.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效力待定
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合同無效
C.丙公司有權在乙公司追認合同之前,行使撤銷權
D.丙公司可以催告乙公司追認合同,如乙公司在一個月內未作表示,合同有效
【答案】A
【解析】(1)選項AB:甲的行為構成無權代理,該買賣合同效力待定(而非無效合同);(2)選項C:只有“善意相對人”才享有撤銷權,在本題中,丙公司已經“知道”甲離職的事實,丙公司不能行使撤銷權;(3)選項D: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視為拒絕追認,合同無效。
不安抗辯權
【單選題】:
甲向乙購買10噸貨物,約定甲4月1日先交貨,半個月后乙付清貨款。3月31日甲發現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并且有確切證據,于是甲4月1日拒絕交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2年)
A.甲有權拒絕交貨,行使的是先履行抗辯權
B.甲有權拒絕交貨,行使的是不安履行抗辯權
C.甲有權拒絕交貨,行使的是同時履行抗辯權
D.僅僅發現乙經營狀況嚴重惡化不能行使抗辯權,應當先要求乙提供擔保,乙無法提供擔保時才能行使抗辯權
【答案】B
【解析】應當先履行債務的當事人,有確切證據證明對方經營狀況嚴重惡化的,可以行使不安抗辯權,中止合同履行。
行使抗辯權
【單選題】:
2010年3月8日,甲向乙借用電腦一臺。3月15日,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一塊。5月10日,甲要求乙返還手表,乙以甲尚未歸還電腦為由,拒絕返還手表。根據合同法律制度和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
A.乙是在行使同時履行抗辯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B.乙是在行使不安抗辯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C.乙是在行使留置權,可以暫不返還手表
D.乙應當返還手表
【答案】D
【解析】(1)選項AB:抗辯權的行使限于“同一雙務合同”,甲向乙借用電腦和乙向甲借用名牌手表屬于兩個合同;(2)選項C:債權人合法占有債務人的動產,在債務人不履行到期債務時,債權人有權依法留置該財產,但是,債權人占有的動產與債權應當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企業之間留置的除外;在本案中,甲乙并非企業,乙占有的手表與其要求甲返還電腦的債權并不屬于同一法律關系,乙不享有留置權。
提存的法律效力
【單選題】:
甲、乙簽訂一份買賣合同,約定乙將一臺設備賣給甲,雙方約定了交貨時間和地點。當乙依約交貨時,發現甲下落不明,于是乙將該設備提存,提存后發生洪水,該設備毀損嚴重。之后,甲出現,要求乙履行交貨義務。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不正確的是( )。(2012年)
A.提存費用由甲負擔
B.設備毀損的風險由甲承擔
C.甲無權再要求乙履行交貨義務
D.甲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2年內不行使而消滅
【答案】D
【解析】(1)選項AB: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后,提存費用由債權人負擔,標的物的孳息歸債權人所有,標的物毀損、滅失的風險由債權人承擔;(2)選項C:債務人依法將標的物提存后,合同終止,甲無權再要求乙履行交貨義務;(3)選項D:債權人領取提存物的權利,自提存之日起5年內不行使而消滅,提存物扣除提存費用后歸國家所有。
贈與合同
【單選題】:
甲將一部汽車贈與乙,乙問甲這輛車有沒有故障,甲騙乙說沒故障,實際上3天前該汽車就發生過故障,幾天后乙駕駛該車時因車輛故障車毀人亡。根據合同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2年)
A.該贈與合同屬于實踐合同
B.該贈與合同屬于雙務合同
C.甲無需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D.甲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答案】D
【解析】(1)選項AB:贈與合同屬于單務、無償、諾成合同;(2)選項CD:贈與人故意不告知瑕疵或者保證無瑕疵,造成受贈人損失的,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贈與合同小案例
【單選題】:
甲曾經搭救過乙的性命,乙遂將一枚祖傳寶珠裝在一個精美木匣中,前往甲家相贈,以示感謝。甲同意留下木匣,但請乙將寶珠帶回。甲后來有些后悔,又向乙表示愿意接受寶珠。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2010年)
A.甲已經取得寶珠的所有權,有權請求乙返還寶珠
B.甲尚未取得寶珠的所有權,但有權請求乙轉移寶珠的所有權
C.甲、乙之間的贈與合同成立,但乙有權撤銷該合同并拒絕交付
D.甲無權請求乙轉移寶珠的所有權
【答案】D
【解析】(1)動產物權的轉移,自交付時發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在本案中,寶珠并未成功交付,所有權未發生轉移,因此排除選項A;(2)選項BCD:贈與合同是諾成合同,當事人雙方達成意思表示一致時合同成立,在本案中,甲并未同意受贈寶珠,贈與合同僅在木匣上成立,甲無權要求乙轉移寶珠的所有權。
隱名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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