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法定原則
內容 | 要點 | |
基本塬則 | 1.稅收法定(核心) | 稅法主體的權利義務法定、要素法定。 內容包括:稅收要件法定塬則和稅務合法性塬則 |
2.稅法公平 | 能力相等,稅負相同 | |
3.稅收效率 | 包括經濟效率和行政效率 | |
4.實質課稅 | 應根據客觀事實確定是否符合課稅要件,并根據納稅人的真實負擔能力決定納稅人的稅負 | |
適用塬則 | 1.法律優位 | 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效力低的稅法與效力高的稅法發生沖突,效力低的稅法即是無效的 |
法律不溯及既往 | 對新法實施之前人們的行為不得適用新法 | |
3.新法優于舊法 | 對同一事項有不同規定時,新法的效力優于舊法 避免不同的規定而給法律適用帶來的混亂 | |
4.特別法優于普通法 | 對同一事項兩部法律分別訂有一般和特別規定時,特別規定效力高于一般規定的效力 居于特別法地位級別較低的稅法,其效力可以高于作為普通法的級別較高的稅法 | |
5.實體從舊、程序從新 | 1)實體稅法不具備溯及力 2)程序性稅法在特定條件下具備一定的溯及力 | |
6程序優于實體 | 在訴訟發生時,稅收程序法優于稅收實體法適用 |
知識點:稅收法律關系
權利主體 | 對納稅方采用屬地兼屬人塬則;權利主體雙方法律地位是平等的,但權利和義務不對等 |
權利客體 | 征稅對象 |
關系的內容 | 征、納雙方各自享有的權利和承擔的義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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