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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冊會計師《經濟法》第二章訴訟時效制度

發表時間:2019/4/15 11:41:37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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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訟時效制度

本節包括四個知識點,全部出現過考題。

【知識點】訴訟時效基本理論

(一)訴訟時效的概念

訴訟時效是指債權請求權不行使達一定期間而失去國家強制力保護的制度。

訴訟時效有以下特點:

1.有債權人不行使權利的事實狀態存在,而且該狀態持續了一段期間。

2.訴訟時效屆滿不消滅實體權利。

(1)訴訟時效期間的經過,不影響債權人提起訴訟,即不喪失起訴權;

(2)債權人起訴后,如果債務人主張訴訟時效的抗辯,法院在確認訴訟時效屆滿的情況下,應駁回其訴訟請求,即債權人喪失勝訴權;

(3)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當事人一方向對方當事人作出同意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或者自愿履行義務后,又以訴訟時效期間屆滿為由進行抗辯,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3.訴訟時效具有強制性。

(二)訴訟時效的適用對象

1.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其他請求權(如物上請求權)不適用訴訟時效。

2.對下列債權請求權提出訴訟時效抗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請求權;

(2)兌付國債、金融債券以及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企業債券本息請求權;

(3)基于投資關系產生的繳付出資請求權;

(4)其他依法不適用訴訟時效規定的債權請求權。

3.除斥期間是指法律規定某種權利預定存續的期間,債權人在此期間不行使權利,預定期間屆滿,便可發生該權利消滅的法律后果。

【總結】訴訟時效與除斥期間的區別:

適用對象不同 訴訟時效適用于債權請求權;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

可以援用的主體不同 訴訟時效須由當事人主張后,人民法院才能審查。人民法院不能主動援用。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可以主動審查。

法律效力不同 訴訟時效屆滿只是導致勝訴權的消滅,實體權利不消滅;

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

期間性質不同 訴訟時效是可變期間,可以因主客觀原因中斷、中止或延長;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時效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

【考題·單選題】(2011年)下列關于除斥期間的說法中,正確的是( )。

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并不消滅

B.除斥期間為可變期間

C.撤銷權可適用除斥期間

D.如果當事人未主張除斥期間屆滿,人民法院不得主動審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1)選項A:除斥期間屆滿,實體權利消滅;(2)選項B:除斥期間是不變期間,不適用訴訟時效的中斷、中止和延長的規定;(3)選項C:除斥期間一般適用于形成權,如追認權、解除權、撤銷權;(4)選項D:除斥期間無論當事人是否主張,人民法院均應當主動審查。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種類與起算

(一)訴訟時效的種類

普通訴訟時效 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特殊訴訟時效 凡有特殊訴訟時效規定的,適用特殊訴訟時效。

短期訴訟時效 下列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為1年:①身體受到傷害要求賠償的;②出售質量不合規格的商品未聲明的;③延付或拒付租金的;④寄存財物被丟失或被損壞的。

特殊訴訟時效 長期訴訟時效 ①因環境污染損害賠償提起訴訟的時效期間為3年,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受到污染損害起時計算。(補充了解)

②有關船舶發生油污損害的請求權,時效期間為3年,自損害發生之日起計算;但是,在任何情況下時效期間不得超過從造成損害的事故發生之日起6年。(補充了解)

③因國際貨物買賣合同和技術進出口合同爭議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期限為4年,自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受到侵害之日起計算。

最長訴訟時效 從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超過20年,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考題·單選題】(2009年)甲將行李寄存于火車站寄存處,提取時被告知該行李丟失。甲要求寄存處承擔賠償責任的訴訟時效為( )。

A.1年  B.2年

C.3年  D.4年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寄存財物丟失,訴訟時效為1年,選項A正確。

【考題·單選題】(2008年)1988年2月8日夜,趙某回家路上被人用木棍從背后擊傷。經過長時間的訪查,趙某于2007年10月31日掌握確鑿證據證明將其打傷的是錢某。趙某要求錢某賠償的訴訟時效屆滿日應為( )。

A.1990年2月8日

B.2008年2月8日

C.2008年10月31日

D.2009年10月31日

『正確答案』B

『答案解析』權利被侵害超過20年的(從1988年2月8日起),人民法院不予保護。

(二)訴訟時效期間的起算

《民法通則》規定,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

【考題·單選題】(2013年)甲、乙訂立買賣合同,約定甲于2011年3月1日向乙供貨,乙在收到貨物后1個月內一次性付清全部價款。甲依約供貨后,乙未付款。若甲一直未向乙主張權利,則甲對乙的付款請求權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 )。

A.2012年3月1日

B.2012年4月1日

C.2013年3月1日

D.2013年4月1日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根據規定,除了法律有特別規定,民事權利適用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向人民法院請求保護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為2年,訴訟時效從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時起開始計算。本題中,由于約定1個月內付款,因此應在4月1日乙未付款時甲“應當知道”自己權利受到侵害,此時計算2年普通訴訟時效期間,屆滿日為2013年4月1日。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止

(一)訴訟時效中止的概念

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礙不能行使請求權的,訴訟時效中止。從中止時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訴訟時效期間繼續計算。

(二)訴訟時效中止的事由

1.不可抗力。地震、洪水和戰爭等。

2.其他障礙。此處的其他障礙包括:

(1)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喪失代理權、喪失行為能力;

(2)繼承開始后未確定繼承人或者遺產管理人;

(3)權利人被義務人或者其他人控制無法主張權利;

(4)其他導致權利人不能主張權利的客觀情形。

【考題·單選題】(2016年)根據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各項中,屬于訴訟時效中止法定事由的是( )。

A.申請支付令

B.申請仲裁

C.申請宣告義務人死亡

D.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

『正確答案』D

『答案解析』中止訴訟時效的事由有兩類:一是不可抗力;二是其他障礙。其他障礙包括:權利被侵害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沒有法定代理人,或者代理人死亡、喪失行為能力(選項D)。選項ABC屬于訴訟時效的中斷事由。

(三)訴訟時效中止的時間

只有在訴訟時效的最后6個月內發生中止事由,才能中止訴訟時效的進行。如果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以前發生權利行使障礙,而到最后6個月時該障礙已經消除,則不能發生訴訟時效中止;如果該障礙在最后6個月時尚未消除,則應從最后6個月開始時起中止時效期間,直至該障礙消除。

【例題·單選題】2016年5月5日,甲拒絕向乙支付到期租金,乙忙于事務一直未向甲主張權利。2016年8月,乙因出差遇險無法行使請求權的時間為20天。根據民法通則的有關規定,乙請求人民法院保護其權利的訴訟時效期間是( )。

A.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5日

B.自2016年5月5日至2017年5月25日

C.自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5日

D.自2016年5月5日至2018年5月25日

『正確答案』A

『答案解析』延付或拒付租金的訴訟時效期間為1年。本題中,乙出差遇險雖屬不可抗力,但沒有發生在訴訟時效期間的最后6個月內,不能引起訴訟時效的中止。

(四)訴訟時效中止的法律效力

在訴訟時效中止的情況下,中止事由發生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限仍然有效,等到時效中止的原因消除后,前后期間合并計算。在民法規定的最長訴訟時效期間內,訴訟時效中止的持續時間沒有限制。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中斷

(一)訴訟時效中斷的概念

訴訟時效因提起訴訟、當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義務而中斷。從中斷時起,訴訟時效期間重新計算。即以前已經經過的時效期間歸于無效。訴訟時效的中斷可以多次進行,但最長不得超過法律規定的20年的最長訴訟時效。

(二)訴訟時效中斷的法定事由

1.提起訴訟

(1)當事人一方向人民法院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的,訴訟時效從提交起訴狀或者口頭起訴之日起中斷。

(2)權利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以及其他依法有權解決相關民事糾紛的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社會組織提出保護相應民事權利的請求,訴訟時效從提出請求之日起中斷。

(3)權利人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報案或者控告,請求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訴訟時效從其報案或者控告之日起中斷。上述機關決定不立案、撤銷案件、不起訴的,訴訟時效期間從權利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不立案、撤銷案件或者不起訴之日起重新計算;刑事案件進入審理階段,訴訟時效期間從刑事裁判文書生效之日起重新計算。

(4)下列事項均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①申請仲裁;

②申請支付令;

③申請破產、申報破產債權;

④為主張權利而申請宣告義務人失蹤或死亡;

⑤申請訴前財產保全、訴前臨時禁令等訴前措施;

⑥申請強制執行;

⑦申請追加當事人或者被通知參加訴訟;

⑧在訴訟中主張抵銷;

⑨其他與提起訴訟具有同等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項。

2.當事人一方提出請求

(1)當事人一方直接向對方當事人送交主張權利文書,對方當事人在文書上簽字、蓋章或者雖未簽字、蓋章但能夠以其他方式證明該文書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2)當事人一方以發送信件或者數據電文方式主張權利,信件或者數據電文到達或者應當到達對方當事人的;

(3)當事人一方為金融機構,依照法律規定或者當事人約定從對方當事人賬戶中扣收欠款本息的;

(4)當事人一方下落不明,對方當事人在國家級或者下落不明的當事人一方住所地的省級有影響的媒體上刊登具有主張權利內容的公告的,但法律和司法解釋另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5)權利人對同一債權中的部分債權主張權利,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及于剩余債權,但權利人明確表示放棄剩余債權的情形除外。

3.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義務人作出分期履行、部分履行、提供擔保、請求延期履行、制定清償債務計劃等承諾或者行為,均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的行為。

【考題·多選題】(2013年)根據民事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情形中,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

A.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債務人破產,但被人民法院駁回

B.債權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的財產實施訴前財產保全

C.債務人否認對債權人負有債務

D.債權人向人民調解委員會請求調解

『正確答案』ABD

『答案解析』選項C不屬于“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不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

【考題·多選題】(2012年)下列情形中,能導致訴訟時效中斷的有( )。

A.甲把要求乙清償3個月前到期的債務的書面通知當面遞交乙,乙拒絕接收。甲將通知留在乙處后憤然離去

B.乙對甲的債務已過清償期1個月,乙突然不知所蹤。經過2個月的多方探尋無果后,甲在《人民法院報》上刊登聲明,要求乙清償債務

C.甲對乙的債權訴訟時效期間還有1個月即將屆滿時,甲意外死亡,需等待確定繼承人

D.債權人甲路上偶遇債務人乙。未等甲開口要求乙償還1個月前到期的債務,乙即一邊連稱“抱歉”,一邊匆匆離去

『正確答案』AB

『答案解析』選項C屬于訴訟時效中止的情形;選項D中債務人乙并未作出履行義務的意思表示,不構成“義務人同意履行義務”。

4.下列情形也可以發生訴訟時效中斷

連帶債權債務 對于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中的一人發生訴訟時效中斷效力的事由,應當認定對其他連帶債權人、連帶債務人也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代位權訴訟 債權人提起代位權訴訟的,應當認定對債權人的債權和債務人的債權均發生訴訟時效中斷的效力。

債權轉讓 債權轉讓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權轉讓通知到達債務人之日起中斷。債務承擔情形下,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之日起中斷。

【例題·單選題】2017年1月1日,甲公司與乙公司經協商決議合并為丙公司,隨后按照《公司法》的規定,于2017年1月5日向所有債權人發出通知并公告。其中,丁公司于2017年1月10日收到了通知,并于2017年1月15日看到了公告。此前,甲公司欠丁公司一筆貨款已到期,丁公司對該項債權請求權的訴訟時效的中斷日期是( )。

A.2017年1月1日

B.2017年1月5日

C.2017年1月10日

D.2017年1月15日

『正確答案』C

『答案解析』債務承擔情形下(丙公司承擔),構成原債務人對債務承認的(發出通知的行為),應當認定訴訟時效從債務承擔意思表示到達債權人(收到通知)之日起中斷。

【知識點】訴訟時效的延長

人民法院可以斟酌具體情況,延長訴訟時效期間。所有的訴訟時效期間都可以適用訴訟時效的延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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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任編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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