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
【知識點】所有權的類型
項目 | 內容 |
國家所有權 | 法律規定屬于國家所有的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
集體所有權 | 農民集體所有的不動產和動產,屬于本集體成員集體所有 |
農村集體物權將集體所有的土地用作商業開發,須由國家先將土地征歸國有,然后再由國家以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方式進入市場進行商業開發 | |
私人所有權 | 私人對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產工具、原材料等不動產和動產享有所有權 |
此處所稱私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民法上的法人尤其是企業法人亦包括在內 |
【知識點】共有
1.共同共有
各共同共有物的所有權屬于共有人全體,而非按應有部分享有所有權。家庭關系中的共有為共同共有。另外,以家庭共有財產投資的個人獨資企業中的財產,亦屬家庭成員共同共有。
(1)共同共有的內部關系
關于共有物的管理 | 《物權法》規定,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全體共同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共同負擔 |
關于共有物的分割 | 《物權法》規定,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共同共有人在共有的基礎喪失或者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時可以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共同共有財產分割后,一個或者數個原共有人出賣自己分得的財產時,如果出賣的財產與其他原共有人分得的財產屬于一個整體或者配套使用,其他原共有人享有優先購買權 |
關于對外債權債務的內部效力 | 《物權法》規定,在共有人內部關系上,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債權、承擔債務 |
(2)共同共有的外部關系
一般原則 | 須征得全體一致同意,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
共有人之一未征得其他共有人同意,擅將共有物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 | 一般情況下,此轉讓行為構成無權處分。只要有任何一位共有人拒絕追認,該無權處分行為即無效;若所有其他共同人均表示追認,則無權處分轉化為有權處分,轉讓行為有效,受讓人取得共有物所有權 |
在其他共有人未表示是否追認之前,無權處分行為既非有效,亦非無效,處于效力待定狀態 | |
如果第三人構成善意,可依善意取得制度取得標的物所有權。此時,即便其他共有人表示反對,亦不影響轉讓行為的有效性。其他共有人應有權向轉讓人請求損害賠償 |
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沒有約定為按份共有或者共同共有,或者約定不明確的,除共有人具有家庭關系等外,視為按份共有。
2.按份共有
按份共有是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按照其份額享有所有權。關于份額的確定,《物權法》規定:“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享有的份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出資額確定;不能確定出資額的,視為等額享有。”
按份共有的內部關系 | 關于共有物的管理 | 按份共有人對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作重大修繕的,應當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但共有人之間另有約定的除外。同時,對共有物的管理費用以及其他負擔,有約定的,按照約定,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按照其份額負擔 |
關于共有物的分割 | 共有人約定不得分割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以維持共有關系的,應當按照約定,但共有人有重大理由需要分割的,可以請求分割;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份共有人可以隨時請求分割,因分割對其他共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給予賠償 | |
對外債權債務的內部效力 | 除共有人另有約定外,按份共有人按照份額享有債權、承擔債務。相應地,當對外承擔債務的共有人所承擔的債務超出其應當承擔的份額時,有權向其他共有人追償 | |
按份共有的外部關系 | 關于共有物的處分 | 經占份額2/3以上的按份共有人同意,共有人另有約定除外 |
未滿2/3份額卻轉讓共有物者,亦構成無權處分,其處理規則,與共同共有情形中的無權處分一致 | ||
關于份額之處分 | 按份共有人可自由轉讓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動產或者動產份額。但當按份共有人轉讓其共有份額時,其他共有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優先購買的權利 |
【考題·單選題】 (2012年)甲、乙系多年同窗,二人共同購買了一套住房。甲出資90萬元,乙出資60萬元,雙方未約定共有類型。一年后,甲利用乙出差之機,請丙裝修公司對房屋重新裝修,并告知丙,該房屋由自己與乙共有,但裝修費用由乙一人承擔。乙獲悉裝修事宜后,表示反對,并拒絕向丙付款。后乙欲將房屋所有權轉讓給丁。根據物權法律制度的規定,下列表述中,正確的是( )。
A.甲、乙對該套房屋形成共同共有關系
B.甲對房屋重新裝修,不必征得乙的同意
C.乙轉讓房屋所有權,須征得甲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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