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規則
【考點提示】
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定
(1)復議代表的規定: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2)復議代理的規定:
①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②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例題·多選題】以下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表述不符合規定的有( )。
A.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B.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親屬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C.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較多時,應當推選1至10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D.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該授權委托必須是書面委托
【答案】BCD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規則
行政行為的作出 | 被申請人 | 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定 |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 | 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
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 | 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
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 |
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 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
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 | 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
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 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
【例題·單選題】以下關于稅務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表述符合規定的是( )。
A.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其他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B.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C.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為被申請人
D.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答案】D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間——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征稅行為的爭議——三步曲:按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對其他行為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例題·單選題】以下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正確的是( )。
A.納稅人應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15日之內提出復議申請
B.對于與稅務有關的爭議,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C.稅務行政復議可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
D.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答案】C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能力等級2)
【提示】這部分有兩個易考點:
一是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的情況;
二是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停止執行的特例;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8項)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中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例題·多選題】對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有( )。
A.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B.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C.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D.申請人就納稅問題發生爭議,沒有按照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
【答案】ABCD
(二)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例題·多選題】在稅務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停止執行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 )。(2002年)
A.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B.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C.被申請人確實難以執行的
D.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答案】BD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考點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維持、撤銷、變更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考點二: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與終止
【例題1·多選題】行政復議期間,下列行為中,導致行政復議中止的有( )。
A.申請人死亡,須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B.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近親屬)或繼承人(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C.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D.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稅務行政復議的
【答案】AD
【例題2·單選題】在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發生的下列情形中,應當終止行政復議的是( )。
A.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
B.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C.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D.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答案】C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符合下列要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的事實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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