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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cpa《稅法》備考輔導:稅務行政復議

發表時間:2020/1/14 10:56:29 來源:互聯網 點擊關注微信:關注中大網校微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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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和被申請人

(一)稅務行政復議的申請人規則

【考點提示】

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定

(1)復議代表的規定:

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超過5人的,應當推選1至5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2)復議代理的規定:

①申請人、第三人可以委托1至2名代理人參加行政復議。

②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例題·多選題】以下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人的表述不符合規定的有( )。

A.股份制企業的股東大會、股東代表大會、董事會認為稅務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企業合法權益的,可以以企業的名義申請行政復議

B.有權申請行政復議的公民死亡的,其親屬不得申請行政復議

C.同一行政復議案件申請人較多時,應當推選1至10名代表參加行政復議

D.申請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的,應當向行政復議機構提交授權委托書,該授權委托必須是書面委托

【答案】BCD

(二)稅務行政復議的被申請人規則

行政行為的作出

被申請人

代表與代理的限制規定

申請人對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申請行政復議的

作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稅款行為不服的

主管該扣繳義務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對稅務機關委托的單位和個人的代征行為不服的

委托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稅務機關與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以共同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稅務機關和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批準機關為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

審理委員會所在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

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被申請人不得委托本機關以外人員參加行政復議

【例題·單選題】以下關于稅務行政復議被申請人的表述符合規定的是( )。

A.稅務機關與其他組織以共同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和其他組織為共同被申請人

B.稅務機關依照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經上級稅務機關批準做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以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C.申請人對經重大稅務案件審理程序作出的決定不服的,審理委員會為被申請人

D.稅務機關設立的派出機構、內設機構或者其他組織,未經法律、法規授權,以自己名義對外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稅務機關為被申請人

【答案】D

稅務行政復議申請

1.申請復議的時間——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60日之內。

2.復議與訴訟的次序問題

對征稅行為的爭議——三步曲:按稅務機關規定繳納稅款、滯納金或提供擔保,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對其他行為爭議——復議不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3.行政復議申請方式——可以書面申請或口頭申請;

4.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不能同時進行。

【例題·單選題】以下關于稅務行政復議申請的規定正確的是( )。

A.納稅人應在得知稅務機關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15日之內提出復議申請

B.對于與稅務有關的爭議,復議是訴訟的必經前置程序

C.稅務行政復議可采用書面或口頭形式申請

D.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稅務具體行政行為停止執行

【答案】C

稅務行政復議的受理(能力等級2)

【提示】這部分有兩個易考點:

一是應當受理行政復議的情況;

二是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停止執行的特例;

(一)行政復議申請符合下列(8項)規定的,行政復議機關應當受理:

1.屬于稅務行政復議規則規定的行政復議范圍。

2.在法定申請期限內提出。

3.有明確的申請人和符合規定的被申請人。

4.申請人與具體行政行為有利害關系。

5.有具體的行政復議請求和理由。

6.符合稅務行政復議申請中規定的條件。

7.屬于收到行政復議申請的行政復議機關的職責范圍。

8.其他行政復議機關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復議申請,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體就同一事實提起的行政訴訟。

【例題·多選題】對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關不予受理的有( )。

A.不屬于行政復議的受案范圍

B.超過法定的申請期限

C.已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人民法院已經受理

D.申請人就納稅問題發生爭議,沒有按照規定繳清稅款、滯納金,并且沒有提供擔保或者擔保無效

【答案】ABCD

(二)行政復議期間具體行政行為不停止執行;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停止執行:

1.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行政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3.申請人申請停止執行,行政復議機關認為其要求合理,決定停止執行的。

4.法律規定停止執行的。

【例題·多選題】在稅務行政復議期間,可以停止執行稅務具體行政行為的情形有( )。(2002年)

A.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B.被申請人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C.被申請人確實難以執行的

D.復議機關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答案】BD

稅務行政復議審查和決定

考點一:稅務行政復議的決定——維持、撤銷、變更

1.具體行政行為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適用依據正確,程序合法,內容適當的,決定維持。

2.被申請人不履行法定職責的,決定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3.具體行政行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決定撤銷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的,可以責令被申請人在一定期限內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1)主要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的。

(2)適用依據錯誤的。

(3)違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職權或者濫用職權的。

(5)具體行政行為明顯不當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復議機關可以決定變更:

(1)認定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程序合法,但是明顯不當或者適用依據錯誤的。

(2)認定事實不清,證據不足,但是經行政復議機關審理查明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

考點二:稅務行政復議的中止與終止

【例題1·多選題】行政復議期間,下列行為中,導致行政復議中止的有( )。

A.申請人死亡,須等待其繼承人表明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B.申請人死亡,沒有繼承人(近親屬)或繼承人(近親屬)放棄行政復議權利的

C.行政復議決定作出前,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的

D.被申請人因不可抗力不能參加稅務行政復議的

【答案】AD

【例題2·單選題】在稅務行政復議期間發生的下列情形中,應當終止行政復議的是( )。

A.作為申請人的公民下落不明的

B.作為申請人的公民死亡,其近親屬尚未確定是否參加行政復議的

C.申請人要求撤回行政復議申請,行政復議機構準予撤回的

D.案件涉及法律適用問題,需要有權機關作出解釋或者確認的

【答案】C

稅務行政復議和解與調解

符合下列要求的,稅務行政復議機關可以進行調解:

(1)尊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的意愿;

(2)在查明案件的事實基礎上進行;

(3)遵循客觀、公正和合理原則;

(4)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權益。

經行政復議機構準許和解終止行政復議的,申請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次申請行政復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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